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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日期:2007-11-01来源:作者:gongluyanghu
高级驻地岗位职责
一、主持本标段的监理工作,在总监办的直接领导下,承办业主及总监办下达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领导驻地办完成现场施工质量监控、进度控制和已完工程的验收、计量工作,编制支付证书上报。
三、组织召开工地例会,组织处理日常施工中出现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各种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项监理工作制度,管理监理原始档案资料,督促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及驻地办的监理日志;
五、组织编制驻地办监理实施方案,并督促承包人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报总监办审批或备案;审批承包人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六、组织审核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对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数量和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类型、性能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有权要求更换或增加。
七、督促承包人按工期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编制年度、月度进度计划,经审核后督促实施,以保证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八、监督检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或商品构件的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工艺、方法,进行日常质量检查。
九、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上报,或下达业主或总监办批准的变更指令,并督促承包人实施。
十、组织调查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并按规定职权上报处理。
十一、组织编送监理工作月报和年报及有关工程监理的各种汇报及请示报告。
监理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全体监理人员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业主和监理单位负责,不滥用职权,要求按合同、按规范、按程序办事,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监理,圆满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法令以及业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政策、技术和监理工作水平,熟悉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尽量避免差错和失误。
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监理单位任职,从事监理活动,不得在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或介绍分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不索贿受贿、损公肥私,不准收红包,不得以个人名义,利用监理工作之便为个人承揽业务。
五、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行准则,要公正维护和协调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权益和争议,监理人员与业主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关系,三者之间以合同为准则,互相约束。
六、不得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离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八、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严把工程质量关,对合格的工程不得签认,不得隐瞒工程质量事故。
九、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纠纷时,应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意向做出决定。
十、当监理人员发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向上级领导或上级监理机构汇报,请求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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