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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日期:2007-12-19来源:作者:希望2688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又提到:“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按照这些要求,实验室须设置监督员,明确监督员的职责。关于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应注意几个问题。

1、 监督员的职责。关于监督员的职责,《评审准则》中已经讲清楚了,主要是“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简单说,监督员就是监督检测工作过程的。因此,在实验室的体系文件中的监督员的职责描述中应围绕这一点来写,不要扩大监督员的职责。有的实验室把监督员的职责扩大到监督整个质量体系的运行,这是不对的,不要把监督员和内审员的职责混淆。

2、 监督员的数量。一个实验室应设置几名监督员是每个实验室都面对的问题,《评审准则》中没有对监督员的数量提出明确要求,但是通过分析监督员的职责和要求,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应该如何合理地设置监督员。首先,很少有实验室设置专职的监督员,一般监督员本身也是一名检测人员,有自己的检测岗位,因此,一般情况下,监督员只是监督本部门(本检测室或组)的检测工作;其次,应考虑实验室的组织机构设置,主要看从组织机构上划分几个检测室(组),每个检测室(组)自然不能少于一名监督员;再者,要考虑监督员的专业领域,监督员当然应在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实施监督,全部监督员的专业领域应能够覆盖实验室的全部检测专业。满足这些要求,监督员的设置就是“足够”的,当然也不宜太多,说到比例,一般监督员数量占全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左右。

3、 监督员的权利。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赋予监督员足够的权利,这一点是实验室容易忽视的,造成监督员没有足够的权利实施监督,监督只是流于形式,监督员只是摆设。监督员可以在发现问题时当场予以纠正和制止,责令其改正,这也是监督员和内审员在处理不符合问题方式上的区别;监督员对发现有问题的报告时可以扣发;对纠正措施和结果不满意时,可以与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还有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监督员应有渠道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乃至最高管理者沟通。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很多实验室也做不到。没有这种权利或渠道,监督员在现实工作当中是很难真正实施监督的,实验室的管理者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耳目”。

4、 监督员应具备的能力。《评审准则》中没有对监督员作出明确的培训和资格要求,只是说应“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监督员应是一个检测领域内相对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他应能够识别出其他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的不规范不正确之处。有的实验室安排一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检测人员作为监督员显然是不合适的。

5、 监督的重点。监督的特点是随时随地,这也是监督与内审在计划性上的不同,这一点是大家都清楚的,但是监督并不是没有计划性,监督是有重点的,泛泛的监督并不是监督的真正含义。如新的《评审准则》提到:“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对一些重要的工作环节、工作业务、检测项目以及人员要重点实施监督,比如新的检测项目、新的检测设备、新的检测人员、重要的检测业务、容易出问题的重要环节等等。有的实验室在扩项评审中反而不能提供足够的监督记录,这样的不符合项是比较严重的,因为新扩项项目肯定是实验室的新项目,是恰恰需要重点实施监督的,包括在模拟试验环节和比对试验环节等。

6、 监督应留有记录。监督记录也是实验室容易出问题的一点,监督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留有“痕迹”,即质量记录,它的格式应是受控的,是体系文件的一部分。一般实验室能够提供监督记录,但是从格式到内容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格式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监督的具体内容,表格不是受控的,没有签字等等;记录过于简单,不能体现本次监督的具体情况,用词是通用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如“符合”;所有监督记录中均没有发现不符合,在真正的现实工作中,这往往是不可能的,其实监督记录更应该反映的是监督发现的问题。存在上述问题反映出实验室对监督工作不真正理解,不重视,甚至流于形式,弄虚作假。



作为实验室的管理者应提高对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它是完善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同时也是管理者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不要仅仅把它看作是《评审准则》中的几个条款,应把它实实在在运做为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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