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80%][tr][td]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td][/tr][tr][td]
[/td][/tr][tr][td]2008-07-31 来源:质监总站[/td][/tr][tr][td][/td][/tr][tr][td] 质监综字[2008]8号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为解决暂缓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后,带来的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的供需矛盾,对等级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保证其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检测工程师证(或持有高级工程师证且从事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前提下,持证人员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通过现场考核的方法、临时确定其他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待考试恢复后,严格按人员要求重新核定。
二、为解决公路水运检测机构资源不均衡矛盾,已具有公路(水运)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可不受逐级申报原则的限制直接申请同等级的水运(公路)等级。且对于公路水运等级标准中相同的项目,可交叉承揽业务,但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能力。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td][/tr][/table]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