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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
日期:2009-10-29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豫公路农〔2005〕107号

各省辖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我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确保全省“村村通”工程的建设质量,经过对我省已建成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安全设施、绿化和建设质量控制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的调研、分析和论证。在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基础上,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讨论、提出切合本地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农村公路工作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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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                                    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2005年3月24日

《河南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建设程序
“村村通”工程的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已批准的规划需修改的,应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1、规划及计划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的规划和中央、省补资金情况,下达全市村村通项目计划,并报省交通厅核备。市、县逐级将资金、计划下达到乡(镇)。
每年12月第前各市申报国、省补计划(附主要指标);
当年3月底前下达国、省补计划(含主要指标);
当年4月底前各市、县下达当年“村村通”计划。
2、设计
“村村通”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示意图、标准横断面、路面结构图、主要构造物简图等设计图及工程量等主要指标数据。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施工及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责任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在计划任务下达后及时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和工程组织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交、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并将施工管理情况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建设资金。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质量监督和工程交、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在当年12月底前应全部完成。根据(交)竣工验收质量情况核发补助资金。
二、项目规划
1、规划依据

(1)国家、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级公路网规划。
(2)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县、乡总体规划及上一级行政主管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
(3)各村农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区域的交通组成、交通性质和交通量。
(4)区域的水路、铁路、公路、航空和管道的综合交通运输情况。
2、规划原则

(1)结合实际,量力而行,选定合适的规划指标,以提高社会效益为主。
(2)依托主干线,成片联网、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相互衔接,确保县、乡、村公路协调发展。
(3)对“老、少、边、穷”地区及通往资源区、旅游区等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
三、设计原则

1、路线
(1)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等级及其功能,正确运用技术指标,保证线型连续平衡,确保行驶安全、舒适。
(2)正确处理与农业的关系,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路线应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相配合。
(3)合理考虑路线与村镇的关系,重点考虑行政村、尽量兼顾自然村,同时应尽量避开民房、重要的电力、电讯设施、不可移动的文物、自然保护区等,尽量减少拆迁量。
(4)处理好路线和桥涵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正交桥位,造成路线过多迂回造成浪费或出现桥头急弯影响行车安全,同时也不能只顾线形顺直造成桥位不合适或斜交过大,增加建桥难度和工程投资。
(5)注意地形、地势及土壤水文条件的影响。
(6)路线步设应考虑充分利用老路。
(7)村村通工程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如条件所限,个别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
2、路基
(1)路基应根据技术标准、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施工方案合理设计,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2)路基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和地面水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做好综合排水设计,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3)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符合环保要求,将取土坑、弃土堆加以处理,减少弃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
(4)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地带的路基,应做好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特别设计。
(5)公路路基宽度根据道路等级和当地经济、自然条件,按照技术标准选定,路基横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相协调。
(6)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高度设计应考虑洪水影响。
(7)路基宽度一般为5.5m.。特别困难地段,在适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3、路面
(1)公路路面应根据交通量及其组成情况和公路等级、使用任务、功能、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
(2)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组成,各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当需设置垫层时,垫层宜选用水稳性好的材料。
(3)路面结构类型结合当地地形、交通量、经济状况及自然资源情况而定,一般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4)结构层材料选用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材料资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5)路面宽度不小于3.5m。
4、桥涵
(1)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水文物质、环境等条件综合进行设计。
(2)桥涵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于环保的原则,并考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等因素,合理选用适当的桥(涵)型。在特殊路段情况下可采用过水路面,但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
(3)公路桥涵设置应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并考虑排灌的需要。
(4)公路桥涵必须能安全宣泄设计洪水量,必要时修建导流或防护构造物。
(5)桥涵设计采用标准化跨径。
(6)桥涵宽度应与路基同宽,设计荷载一般取公路—Ⅱ级,并考虑0.8的折减系数。
5、隧道
(1)隧道应根据公路的功能和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结合隧道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质、施工、运营、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2)隧道净空、宽度、纵坡、排水、照明等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6、路线交叉
与铁路、管线的交叉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与公路及其他道路的平面交叉,应设置交叉喇叭口,喇叭口的大小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
四、设计技术标准
1、公路横断面设计标准
(1)路基设计宽度为5.5米,特别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
(2)路面设计宽度不小于3.5米。

(3)过街村镇及交通量大的路段,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根据山岭区和平原区的地形确定适宜的路基高度,以免雨水长时间浸泡路基。
2、公路平面设计技术标准
(1)平面最小半径一般不小于15米。
(2)在半径小于30米的弯道内侧应设置不小于0.5米加宽值。
(3)半径小于60米的平曲线宜设置超高,最大超高值不大于3%。
(4)回头曲线极限指标按规范中四级公路标准执行,极限最小半径为15米,最大纵坡为4.5%。
3、公路纵断面设计标准
(1)路线的最大纵坡为8%,最大合成纵坡为10%。
(2)纵坡为8%时最大坡长不大于300米、纵坡为7%时最大坡长不大于500米、纵坡为6%时最大坡长不大于700米、纵坡为5%时最大坡长不大于800米;并且在最大坡长的末段应设置不小于50米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小于3%。

(3)竖曲线最小半径为100米。
(4)任一连续3公里路段范围内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4、路面结构的选择
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推荐的路面结构形式——三种典型结构形式。
(1)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混凝土标号不低于25MPa。
(2)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可采用单层结构,其结构类型为天然砂砾、石灰砂砾、水泥石灰稳定土类或其他粒料,厚度不小于15厘米。
(3)沥青路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厘米的沥青表处、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

(4)沥青路面基层和底基层宜采用水泥石灰稳定砂砾或碎(砾)石、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水泥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砂砾、碎砾石)或其他适宜的当地材料铺筑(根据情况选择水泥、石灰、粉煤灰中的一种或两种作为结合料);基层设计为两层时总压实厚度宜不小于25厘米,设计为单层结构时总压实厚度宜不小于18厘米。
(5)水泥混凝土面板的施工必须采用机械拌和、专用机具震捣整平;沥青面层施工必须机拌机铺;石灰稳定类细粒土基层施工宜采用灰土拌和机拌和,当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保证大于1厘米的颗粒不超过5%,其他类基层的施工工艺要满足规范要求。

5、基层、底基层的技术标准
(1)水泥稳定土的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基层应不小于2.0MPa,底基层应不小于1.5MPa。
(2)石灰稳定类、石灰粉煤灰稳定类基层的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应不小于0.5MPa。

(3)基层压实度控制指标为94%;路基压实度控制指标为93%。
6、路面排水形式
路面表面排水应根据当地降雨与路面的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

7、防护与支挡工程的设计
因地制宜地进行边坡防护工程的实施。

8、桥梁推荐结构形式
推荐拱桥和板桥等技术成熟的桥型。尽量套用标准图。

9、涵洞推荐结构形式
涵洞的型式应根据沿线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及材料供应情况等条件,考虑施工技术易掌握、施工程序简单的型式进行选择。平原微丘区推荐采用管涵,山岭重丘区推荐采用石拱涵,设计涵洞洞口形式应与灌溉要求相适应。并尽量套用标准图。

10、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急弯、陡坡、边坡碎石和村镇平交路口等特殊情况下的路段应设计相应安全设施或标志。
(2)在乡(镇)、村庄、厂矿、学校等场所应设置里程桩号,设置限速、禁鸣等警示标志和设置村镇名称等指示标志;在交叉路口设置指示标志。
(3)高路基、陡坡、深沟旁路基的边缘应设置防护桩柱。

11、绿化
(1)植草:路基、路堑的边坡以自然长草为主,在易冲刷的边坡段可采用人工撒播草籽或种植爬山虎类植物。

(2)植树:路肩和路基边坡绿化植物种类以当地常有树木为主。应选择固土耐旱、抗风抗污染的灌木或乔木。
(3)弯道内侧应栽植低矮树木,以免阻挡司机视线。

五、质量管理
1、招投标管理
(1)按照有关要求,本着简易、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2)乡(镇)政府为“村村通”项目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其进行招标。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农村公路的招标、投标。
2、项目实施管理

(1)各项目责任主体的招、投标结束后,应立即依法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
(2)各项目责任主体应依法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管理。
(3)各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落实进场人员、机械和设备,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分包和违法转包。
(4)各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好项目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项目责任主体应按进度支付项目资金,不得出现资金拖欠和资金拨付流程阻滞的情况。
(5)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备土等施工环境协调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3、质量管理
(1)各建设项目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和业主监管”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2)各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并应对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行业指导。
(3)各项目责任主体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4)项目责任主体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抽调工程技术人员成立工程检查小组,全面督促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
(5)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督导组定期对各省辖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进度和质量大检查,并进行排名,对每次检查排名在后三名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报省交通厅建议减少该市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投资规模。
(6)对质量管理不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将取消该市年度评先资格,对任务完成好的市报省交通厅建议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农村公路项目计划。
4、工程验收

(1)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省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2)各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底将本辖区内年度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省交通公路主管部门。
六、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国家、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并按国家规定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2)各省辖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国家投资外,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影响项目实施的,将减少该市下年度农村公路计划投资规模。
(3)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时,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4)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程序执行,由承包人申请,监理审核认定后由项目责任主体直接支付给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积压、截留。
(5)项目完工后应由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6)对列入补助计划的项目于验收后按验收质量情况以奖代补。
七、附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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