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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日期:2009-10-30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一、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项: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五)项: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交通部2000年2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1)超过核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2)超过核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3)超过核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4)超过核定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5)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6)超过核定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7)超过核定标准4吨以上4.5吨(含4.5吨)以下的,处二千五百元罚款;(8)超过核定标准4.5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9)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10)超过核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11)超过核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六千五百元罚款;(12)超过核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八千五百元罚款;(13)超过核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14)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核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车货总质量不超限,几何尺寸超出限高、限宽、限长标准:(1)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5米以内,宽3.5米以内,长22米以内的,不予罚款处罚。(2)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5米,总宽度超过3.5米,总长度超过22米的,一次性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反规定超限行驶
[b]  [/b](一)处罚依据
  1、《[url=javascript:SLC(26976,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进行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五千元罚款; (2)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未按核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二千元罚款; 
  (3)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处五千元罚款;(4) 车、货与签发的《通行证》不符的,处五千元罚款;(5)有上述(1)(3)(4)项行为且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6吨以上的,按照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b]  [/b](一)处罚依据
  1、《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url=javascript:SLC(108130,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五千元; 
  (2)再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一万元; 
  (3)三次以上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二万元。
  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b]  [/b](一)处罚依据《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万元。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2次的,处罚二万元。 
  (3)允许超载车辆出站3次以上的,处罚三万元。
  五、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b]  [/b](一)处罚依据《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1)初次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处罚二千元;(2)实施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违法行为2次的,处罚五千元;(3)实施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处罚一万元。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超限运输 
[b]  [/b](一)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运输。第五十条(四)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二)处罚裁量标准:1、首次擅自超限运输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2、一年内超限运输2次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超限运输3次以上的,视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作业,由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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