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18291891286/029-88662823
当前位置:首页>>养护管理>>广州市公路管理局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路管理局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办法下载
日期:2010-03-20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2.1.14广州市公路管理局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促进公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公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法保护环境、巩固路基、保护路面、降低噪音、减少污染,维护公路的良好环境,增加公路建筑的艺术效果,强化公路的绿化与管理,结合本市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公路管理局管养公路的绿化美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养护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计划中,加强公路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路绿化的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四条   公路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公路管理局主管,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所辖公路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取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公路绿化美化工程的投入,促进公路绿化美化事业发展。
第六条   公路绿化美化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栽种和管护”相结合。
第七条   公路绿化工程职责和权限、计划管理、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管理项目按照《广州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路绿化养护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编制公路绿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育、管理、保护公路绿化植物并加苗圃建设,进行路数更新、采伐;
4、利用绿色的乔木、灌木、花草合理覆盖公路路堤、路堑、分隔带以及沿线一切可绿化的公路用地;
5、清查路树资源,建立绿化档案,做好年度绿化总结,并于每年底12月中旬之前一并汇总上报市局养护管理处备份留档。
第九条   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局(总)站应明确公路绿化管理工作,配备绿化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十条   公路绿化美化考评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评之中。

第二章 公路绿化的规划、设计和改造

第十一条   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公路现状及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于本年度6月份前将下一年度绿化实施计划上报市局养护管理处备案;养护管理处应于本年度8月份前根据实际情况及公路绿化规划做好下一年度绿化计划实施方案(包括绿化改造方案)。
第十三条   公路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公路绿化现状分析、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如绿地分隔带、路变花园、景点、隧道口绿化)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实施项目、路线、实施方案、绿化形式、责任单位、投资概算、验收时间及单位等。
第十四条   公路绿化规划应根据公路建设、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公路沿线的现状特点,按照远近结合、近细远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编制,并纳入地方的绿化规划。
第十五条   公路绿化设计应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广州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管理手册》的有关要求,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使之具有目的性、整体性、稳定性和艺术性,充分满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
第十六条   在公路绿化改造过程中,主管处室应对项目的投资大小、分布范围进行分类,实行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模式,选取有资质且信誉好的单位进行施工,加快项目推进。公路绿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绿化设计内容和绿化工程招标要求施工并自觉接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路绿化验收内容含设计内容验收、种苗质量、种植穴规格、客土数量、种植质量及绿化成活率。不成活的绿化植株必须由施工单位补植。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绿化工作由负责管护的公路管理机构主管。经营性收费路段的公路绿化养护经费在经营期内由经营单位负责支出,但其行政管理权仍由负责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十九条   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将公路绿化养护管理纳入公路养护工作,并列入公路养护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的管护费用单独列支,列入公路养护经费中,经费必须满足基本管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路绿化当年成活率(指栽植后发芽长叶至少在一个生长季节以上的成活株数占总栽植株数的百分数)在平原区应达到(95%以上,山区应达到90%以上,老树保存率(指栽植后成活两年以上的株数占总栽植株数的百分数)在平原区应达到90%以上,山区应达到85% 以上。
第二十二条   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及时做好公路绿化植株的除草、修枝、修剪、灭芽、扶正、浇水、施肥、刷白等一系列培育工作,保证植株正常生长。整形修枝、修剪要根据不同树种、生长期特点,本着“造型优美、自然合理”的原则,如无安全隐患、病虫害等应尽量保持植株的自然生长状态。需要修剪时可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但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具体修剪标准质量控制如下:
1、为了促进植物生长和发育健壮,形状优美,透光适度,通风良好,减少病虫害的发生,适时开花结果,养护工人应及时修剪抚育。
2、修剪时期,应在秋季植物落叶后或春季萌芽前进行。
3、修剪时,主要应将枯枝、病枝、弯曲畸形枝、过密过长枝条以及入侵公路建筑限界,遮挡交通标志、影响视距的枝条及时剪除。
4、应根据不同树种及特性进行修剪。对于花灌木、乔木应保证全线视觉上整齐, 花、树层次分明。
5、草坪的修剪,随草的种类和生长环境不同而异。草坪修剪的重点是中央分隔带、土路肩、边坡。当草坪草高度超过15厘米时应进行修剪,留茬高度为8厘米,以免叶茎过长,影响排水,遮挡阳光,诱发病虫害。修剪后,应及时清理剪下的碎草。
6、路堑边坡草高度控制在20厘米左右,路堤边坡草控制在不阻碍行车视线高度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路绿化植株死亡、损害严重的,有关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员在适当时期进行补植、更新。标准及要求如下:
1、补植、更新的树木花草应该选择发育正常的优良壮苗,具有良好顶芽、根系发达,有较多须根,无病虫害和机械损伤,并在春季补植。
2、应采用明坑栽植,坑径比根幅大10厘米,坑深比根长大20厘米以上,使苗根充分舒展;属于无性繁殖的植物也可埋干栽植,会填土要夯实;土壤条件不利于苗木生长的应换土。
3、栽植后,应及时扶正、封土,当天栽植不完的剩余苗木,应假植好。对新植乔木类,要设置支撑架、护栏架等,防止风摇,以保证成活率和保存率。采用的各种方法,都应注意与环境协调。
4、各种苗木如载后枯死,应及时补植。补植的苗木应于原栽植的种类相同,其规格应于现有的苗木规格基本一致。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类绿化植物的病虫害发生、发展和传播蔓延的规律,及时进行检查。防治植物病虫害应以预防为主,开展各种灭虫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每年定期在初春和初秋各进行一次药水喷洒,对苗木的病虫害进行防治。一旦发生病虫害,应贯彻“治早、治小、治了”的防治方针,及时清除衰弱、病害绿化植物,保证其他绿化植物的正常生长。如遇大面积病虫害出现,各局、站应及时上报市局养护管理处,并做好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路政管理部门应把公路绿化的管理纳入路政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中,及时做好破坏、损坏公路绿化的调查和赔偿、处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公路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公路绿化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公路分局、区(县级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应建立公路绿化档案。每年都要按档案要求进行实地调查登记,数据要求真实、准确,报表及时上报市局(详细表格见附表1、2)。 

第四章 公路苗圃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苗圃是生产公路绿化苗木的基地,有苗圃场的公路局、(总)站应抓好公路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合理确定苗圃的布局,合理安排育苗计划和苗木的调用。苗圃的发展要适应公路绿化的发展需要,苗木的生产要达到基本自给。
第三十条   苗圃要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和生产责任制,提高苗圃产苗能力。
第三十一条   苗圃的苗木品种应按公路绿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及时加以调整。在生产公路绿化用苗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发展一部分观赏花木、花草,以适应公路绿化和公路用房花园化的要求。同时苗圃的生产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满足公路绿化用苗的前提下,多产苗木为社会绿化提供用苗,提高苗圃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路树采伐更新

第三十二条   对进入衰老期的公路行道道树,经批准后可进行更新采伐。公路路树的更新采伐,由负责管养的单位提出采伐计划,报市局路政处,由路政处牵头,会养护管理处核批,按有关规定办理路树砍伐手续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管养单位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依照下列规定核准,报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后,对公路路树进行更新间伐:
1、更新间伐50株(含50株)以下的,由各管养单位核准;
2、更新间伐50株以上的,由市公路管理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   因战备、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在事后10天内应当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改建或者加宽原有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路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本着“先移植、后采伐”的原则,一次或者分次向市局养护管理处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通知书后,方可移植或采伐。
第三十六条   公路改建、加宽或更新改造需砍伐路树时,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市公路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限定采伐额度总量,超出采伐额度的一律停批。
第三十七条   公路路树采伐申报程序。申报程序如下:
1、报市公路管理局核准的:由管养单位提出砍伐计划,拟采伐路树的原因、种类、树龄、规格,及更新补种时间等材料,报市公路管理局核准;
2、如遇砍伐数量较大时,按照《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绿化采伐后出现的空白路段应在工程竣工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及时恢复好绿化。
第三十九条   公路绿化属公路设施,也属防护林、风景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公路绿化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其他单位经批准采伐行道树的,采伐者必须给予公路部门一定数额的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路树采伐收益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1、集体或者个人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或者个人; 
2、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栽植叫公路管理机构管护的,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比例,收益归公路管理机构部分,应列入公路绿化专项资金;
3、公路管理机构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管养单位,并列入公路绿化专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   对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县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管养单位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责令其停止侵害公路路产行为。对损坏的公路路产由路政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及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章,计算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损失。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法章的,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1、盗伐、滥伐和损坏公路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公路树木、花草的;
3、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
4、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回复标题:
回复内容: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