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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日期:2010-04-09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金堂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县交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是指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和洪水、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县道公路建设由县建设局负责,管理养护由县城管局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县道公路建设由县交通局负责,管理养护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和城镇规划范围外的县道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由县交通局负责;乡道和村道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公安、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是社会公益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局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监督和指导,编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施县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发包和合同管理,监督、指导乡镇落实职责范围内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管理养护制度,同时,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及乡村公路的建设工作;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及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计划和报表。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养护资金及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交委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县交通局征收的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构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交通局设立专用资金账户,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入和支出的唯一通道。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并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县道和乡道建设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根据当地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县交通局和有关乡镇要严格要求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乡镇每年拟定的乡道和村道公路建设计划,须符合全县交通总体规划,并报县交通局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乡道和村道的施工及交工、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乡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第五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公路维修工程由相关责任管理单位按工程费制进行计量管理或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签订养护工程合同以及安全、廉政合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验收,确保养护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由县交通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评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结合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范完善标志、标线,配套必要的红绿灯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县交通局要健全桥梁管理养护制度,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性档案。配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及管理养护,组织桥梁安全检查。
第六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局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护坡坡脚)外缘起不少于1.5米内的土地范围为公路用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造屋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造屋建房和其他建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规划红线与公路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县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10米,村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四条  小城镇(含中心村)的规划应选在农村公路一侧进行统一规划,不能对公路进行夹道规划建设。小城镇建筑物规划红线与农村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公路沿线已形成的小城镇、中心村,应加强集中管理,禁止沿公路发展;已修建绕场镇公路的,禁止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六条  凡需在农村公路两侧造屋建房或修建其他建筑物的,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杆线、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5、在公路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6、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7、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专项目标管理,由县目督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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