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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0-04-13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段高等级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公路总段管辖区域内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依靠科技、提高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行业监管、专业养护、质量后评价”的工作原则。总段代表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履行我段辖区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包括:高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隧道、桥涵、路线交叉、防护设施、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等)的养护、维修,以及绿化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六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执行养护规范,保证高等级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段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厅、局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省局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段高等级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二)编制申报全段高等级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省局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养护任务; 
(三)审核、审批或申报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交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与决策平台,统计分析路况信息资料,适时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 高养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省厅、局及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 
(二)成立专门的养护专业队伍,合理配备养护机械设备,科学组织养护生产,保障养护质量,确保安全作业; 
(三)编制上报高等级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四) 坚持做好经常性、及时性和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实巡查制度,及时处治发现的公路病害; 
(五) 落实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公路灾害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 积极主动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七) 负责高等级公路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现场把关。建立完善的高等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系统和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 
(八) 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 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养护维修工程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段或养护单位委托,对需要进行专项和大型维修的高等级公路进行维修方案设计; 
(二)在对路面病害进行详细调查和必要的试验的基础上,针对病害类型、危害程度提出经济合理的预防和修复措施; 
(三)工程实施前,向总段提交详细的施工设计文件,应对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服务; 
(四)鼓励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养护质量专业检测单位的主要职责: 
受总段委托,客观、公正地进行养护质量抽检及评定工作,按要求向总段提交检测评定报告。要确保试验检测人员业务熟练,检测仪器设备按时标定,检测结果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段或养护单位委托,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监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监理工作; 

(二)根据监理工程项目的规模及要求,向工程项目派驻监理机构和足够的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向总段提交监理月报及年度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后评价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段委托,对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后评价; 

(二)按照工程质量后评价的有关要求拟定质量后评价计划并实施; 

(三)及时向总段提交工程质量后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高等级公路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包括: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工程(内容分类见附表1)。 

第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基本要求: 

(一)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绿化良好; 

(二)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三)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治及时有效; 

(四)桥涵、隧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 

(五)沿线设施规范齐全,恢复及时; 

(六)防汛抢险、除雪防滑措施到位,反应迅速; 

(七)养护作业规范,安全设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 

(八)实现机械化作业,保证养护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应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帐,完善内业资料。 

第十六条 应用公路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CPMS)、桥梁管理系统(CBMS),建立科学的评价、决策体系。 

第一节 日常养护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包括:公路巡查、定期检查、经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夜间巡查、特殊巡查。 

(一)日常巡查 

1、主要内容 

⑴路基:检查路肩边缘是否顺适,护肩是否破碎、下沉;边坡是否有冲毁、坍塌或冲沟,护坡坡度是否正常;边沟、排水沟、急流槽、墙顶截水沟是否淤积、积水,有无裂缝、断裂及勾缝脱落等情况;挡土墙、护坡等防护设施有无裂缝、沉降等病害; 

⑵路面:调查路面各种病害的详细情况;清除路面污染、抛弃物和路障;巡视中央分隔带、边坡等绿化设施状况;检查养护作业进展和安全状况; 

⑶交通安全设施:检查护栏、隔离栅、防落网、标志、标线、导流桶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有缺损、变形、污染、锈蚀等情况; 

2、巡查频率:每天不少于一次(如遇恶劣天气可改为特殊巡查)。 

(二)夜间巡查 

1、主要内容:巡查标志、标线、轮廓标、突起路标、分流桶的反光情况和完好状况,检查路面是否有抛弃物; 

2、检查频率:每旬不少于一次。 

(三)特殊巡查 

1、主要内容:在发生风沙、暴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后,应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防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附属设施、绿化等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时限: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 

第十九条 巡查方法执行相关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应认真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表2-4)。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是指为掌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拟定养护生产计划和评定公路养护质量而实施的检查。 

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检查评定,并填报相应表格。 

其中桥梁、涵洞(通道)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检查,隧道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常性养护 

(一)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保洁、整修路容、清洗维护标志、清理疏通排水设施、打冰除雪和绿化管护等; 

(二)按照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落实养护人员和机械设备。通过巡查、保养、维修,达到路容路貌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标志醒目齐全,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三)公路绿化实行专业化养护,绿化管护内容包括对成形绿化路段进行浇水、施肥、治虫、修剪、移植、补植和枯枝处理等,达到稳固路基,美化路容,保护环境,减轻噪声的作用。总段不定期对绿化管护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防性养护 

(一)预防性养护是指采用预防性养护措施,将公路病害消除在萌芽状态,以保持公路的使用性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 

(二)预防性养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对轻微开裂破损的边沟、排水沟、急流槽、导流堤、桥(隧)涵进出口构造物、路肩墙等防排水设施及时维修; 

2、主动采用微表处、碎石封层、雾封层、稀浆封层等薄层封面技术以及灌缝、封缝等措施及时处治路面表层料散失、沥青老化和各种路面裂缝,防止地表水下渗引发各类病害; 

3、及时疏通桥梁泄水孔,清理伸缩缝,保证桥梁安全使用; 

4、对沿线安全设施及时完善、刷新等。 

第二节 小型维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小型维修工程是指及时修复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局部轻微损坏部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认真分析损坏的原因,根据损坏类型、维修季节等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做到材料合格,工序合理,工艺精细,满足作业时限。 

第二十六条 路面病害处治应采取机械作业,所使用的混合料应集中厂拌,配合比设计应不低于原结构设计指标,按要求摊铺碾压成型。雨天、冬季及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冷补料修补,但原则上面积不能超过1平方米。过后,应及时挖除重新修补。路基、构造物修复后的总体质量,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第三节 维修保养时限 

第二十七条 维修保养时限是指从病害发现之日起到处治完成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路面维修保养时限: 

(一)坑槽、拥包、松散应及时处治,在3日内修复完成; 

(二)路面裂缝必须及时处治,根据缝宽采用开槽灌缝和抹缝工艺处治,对裂缝及龟裂较多路段,可采用微表处等方法在雨季前集中处治; 

(三)对行车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沉陷,要求当日进行处治;对于沉降量不大且对行车无较大影响的沉陷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尽早处治; 

(四)路缘石、拦水带的缺损更换修复应在3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路基维修保养时限: 

(一)翻浆处治7日内完成; 

(二)排水构造物(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边沟、蒸发池及集水井等)局部损坏3日内修复; 

(三)防护构造物(护面墙、拱形骨架护坡、挡土墙等)勾缝、抹面局部脱落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四)路肩隆起、沉陷及断裂2日内修复。 

第三十条 桥梁、涵洞(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时限: 

(一)桥梁伸缩缝局部损坏2日内修复,整体损坏15日内修复; 

(二)泄水孔箅、防落网丢失当日补齐; 

(三)桥梁栏杆、涵洞帽石损坏15日内修复,期间要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四)桥梁、涵洞(通道)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基础掏空等病害5日内修复; 

(五)桥梁、涵洞(通道)混凝土构件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7日内修复。 

第三十一条 隧道维修保养时限: 

(一)洞门、端墙、仰坡等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二)排水构造物损坏5日内修复,如遇连续雨天,必须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三)各种反光标志缺损当日更换。 

第三十二条 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保养时限: 

(一)标志牌、支柱如有松动及时加固,一般损坏或缺损7日内修复; 

(二)防撞护栏线型不顺畅的,当日调整;松动、损坏的,2日内修复或更换; 

(三)交通标线损坏3日内补划完成; 

(四)轮廓标、突起路标、隔离栅缺损2日内更换; 

(五)中央分隔带活动栅栏发现损坏或未封闭的,立即更换或封闭。 

第三十三条 养护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养护作业。特殊情况下,经总段请示省公路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养护维修工程 



第三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局部损坏及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中修和大修,以恢复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管理执行《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监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总段将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费用结算单样表见附表(表5-9)。 



第五章 工程质量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后评价(仅针对中修和大修工程)是指通过对评价对象的调查检测,综合评价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为制定后期养护方案和其他路段养护维修方案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质量后评价应在养护维修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采集处理数据,竣工验收前提交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质量后评价工作由总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负责实施。后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后评价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委托单见附表10) 

第三十九条 总段有关科室、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配合质量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质量后评价的依据包括:《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等。 

第四十一条 质量后评价的实施步骤: 

(一)接受委托; 

(二)拟定评价方案; 

(三)搜集资料(包括施工阶段的施工方案、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施工资料等),采集、处理基础数据,建立档案; 

(四)质量评价; 

(五)分析现时和未来养护维修需求,提出后期养护维修建议; 

(六)经验总结; 

(七)编制提交评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质量后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概述、评价过程、数据采集与处理、质量评价、养护维修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数据的采集应通过调阅资料、人工调查和仪器设备检测完成。路面、桥梁、隧道(结构强度、平整度、承载能力、应力应变等)的专项评价应当使用专业检测设备。 

第四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后评价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取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养护作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第四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三统一”和“四规范” 原则。 

“三统一”: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 

“四规范”:即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在维修保养、养护维修工程作业前,施工单位要编报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总段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操作须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养护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养护机械设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养护单位应合理配置、调配使用养护机械设备,提高利用率,保持完好率,为养护生产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五十条 养护机械设备自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制度,按“一机一档”建立档案,分类编号,专人负责。具体按照《甘肃省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及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养护作业通报与信息发布 



第五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实行通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养护作业需临时占用车道封闭施工时,养护单位提前通报交通安全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 养护施工作业前,养护单位应利用各种渠道提前发布养护作业信息。 

部分路段双向封闭或者全路段限时封闭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养护单位因及时上报总段路政管理支队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并提前向社会发布养护作业信息。 



第九章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应当科学管理,精心组织,文明施工,作业现场干净整洁,标识规范齐全,车辆疏导有序,确保作业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五十五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尽量避开车流高峰期及尽量避免影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 

第五十六条 养护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做到材料优选,工艺先进,提倡废旧材料再生利用,禁止乱采乱挖,做到无废料乱堆乱放,尽量减少作业噪音和扬尘,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级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省养公路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定》以及《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总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督查与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养护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十九条 每年的11月上旬开始为定期检查考核时间,将全面检查当年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不定期检查重点针对维修保养和施工组织管理等。 

第六十条 定期检查考核时,根据受检单位管养里程的30-60%随机抽查,并采用目测、量测和快速检测设备以及查看内业资料等方式考核评分;总段将结合不定期检查、路况检测评定结果以及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后评价结果情况,综合考核打分,在段属各养护单位内综合排名。 

第六十一条 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路况、日常养护、小型维修工程、养护维修工程、综合管理、内业管理、安全管理7部分。满分为1000分,按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方式计算(详见附表11)。 

(一)路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评价; 

(二)日常养护重点是:路基、路面、桥隧、涵洞(通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小型维修工程:重点检查路基、路面、桥隧、涵洞(通道)、防护构造物、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质量; 

(四)养护维修工程:重点检查当年工程质量、数量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综合管理: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六)内业管理:主要检查各类记录表、图表、台帐填写情况,各类报表资料编制及上报情况等; 

(七)安全管理:重点检查组织机构、安全教育、工作措施、管理制度、目标责任书、事故查处等。 

第六十二条 受检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一)高等级公路年度养护管理工作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养护质量目标考核与奖罚情况、路况现状、专职桥梁工程师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其它; 

(二)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六十三条 奖罚 

(一)总段将根据省局年终对总段高等级路养护检查排名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年终检查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30万、20万元;排名后三位的单位,依次扣罚40万、30万、20万元。 

(二)没有完成任务的扣减相应养护经费; 

(三)不定期检查的奖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连续两年在省局或总段检查中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调减养护路段,由总段相关部门对主要领导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养护单位的检查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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