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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日期:2010-04-17来源:作者:admin
浙江省交通厅 颁布文号 浙交[2001]96号 颁布时间 2001-03-15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促进事企分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绿化和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设施,下同)的日常维护(含小修)、中修、大修及养护专项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中收费和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凡参与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和日常维护的从业单位,均必须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工程资质(以下简称公路养护资质),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养护资质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B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C级;可以承担二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第七条 申请A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下列2项(含)以上项目,且项目质量优良率达60%以上,合格率为100%。

1近8年内累计铺筑高级路面1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50万平方米以上;

2近8年内累计修补高级路面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10万平方米以上;

3近8年内累计修建单座桥(隧)长≥200米或单跨≥40米的大桥2座(含)以上;

4近3年每年养护一级公路20公里或二级公路40公里以上。

(二)从事公路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等中修及以上工程和日常养护5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系列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5人)。

(四)公路养护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25人,且具有公路养护的中、高级工总数比例不低于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60%。

(五)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六)具有二级资质及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七)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八)具有必需的养护作业专业设备,动力装备率不少于8千瓦/人(具体配置要求见附表一)。

第八条 申请B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下列2项(含)以上项目,且项目质量优良率达50%以上,合格率为100%。

1近8年内累计铺筑高级路面10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30万平方米以上;

2近8年内累计修补高级路面3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5万平方米以上;

3近8年内累计修建或加固修复单座桥(隧)长≥100米或单跨20米的中桥3座(含)以上;

4近3年每年养护一级公路10公里或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

(二)从事公路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等中修及以上工程和日常养护3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系列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3人)。

(四)公路养护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18人,且具有公路养护的中、高级工总数比例不低于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50%。

(五)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六)具有三级资质及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七)资本金300万元以上。

(八)具有必需的养护作业专业设备,动力装备率不少于5千瓦/人(具体配置要求见附表二)。

第九条  申请C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下列2项(含)以上项目,且项目质量优良率达40%以上,合格率为100%。

1近8年内累计铺筑高级路面6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

2近8年内累计修补高级路面2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3万平方米以上;

3近8年内累计修建或加固修复中小桥3座(含)以上;

4近3年每年养护二级公路20公里或三级公路30公里以上。

(二)从事公路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等中修及以上工程和日常养护3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系列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1人)。

(四)公路养护高级工不少于5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且具有公路养护的中、高级工总数比例不低于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40%。

(五)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经历;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六)具有三级资质及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七)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八)具有必需的养护作业专业设备,动力装备率不少于3千瓦/人(具体配置要求见附表三)。

第十条  公路养护资质管理实行审批与年检制度。

资质审批是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人员、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进行确认;年检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市场的公路养护单位的业绩、信誉进行确认。资质的审批与年检表式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申报资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质申报表,并提供下列附件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二)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业绩及质量、安全评定材料;

(三)单位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四)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养护技术工人的上岗等级证书;

(五)养护机具和设备的有关证明;

(六)其他获奖等证明材料。

附件资料须按以上顺序统一装订成A4卷,加装封面,封面应标明“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申报附件资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报时间。卷内首页标列资料目录。

第十二条  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应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浙江省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审查,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在有效期内,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业绩、信誉不佳的单位可提出暂停或取消其资质的要求,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被取消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被暂停资质的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恢复其资质。被暂停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揽其他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暂停资质整改期限一般规定为六个月。

第十六条  单位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除名称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外,其他变更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养护资质批准三年后,资质条件均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且连续资质年度审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申请养护资质升级的单位,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一个养护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等级:

(一)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度审查不合格的;

(二)除业绩外,其他有二项以上不足相应资质应具备条件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相应资质应具备条件规定数70%的。

第二十条  养护资质年度审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年度审查工作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其中A级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B、C两级由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申请年度审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养护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审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其实际情况、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养护资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养护资质。

第二十二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证书》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暂扣,并通报全省不得参与本省境内的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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