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公路总段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定西公路总段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层层落实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制,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并结合总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定西公路总段,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段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大中修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防护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桥涵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改善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房建工程及其它专项工程。
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条 总段养路计划科代表总段对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具体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行使现场的管理职能,直接对总段负责,并接受总段及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及时向总段汇报工程进度总体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传达落实总段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各项要求、指标、指令,并监督公路养护工程其它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养路计划科要经常向各方面通报工程建设动态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二、要从“安全、质量、进度、效益”四个方面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及地方之间的关系,组织对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查和考核。
三、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规定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等。
四、要加强工程管理,对工程管理实行调度会制度,负责每月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议,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阶段进度计划,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五、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工程质量放在项目管理的首位来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建设者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执行“质保书、廉政书、红黄牌”三位一体的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加强质量保证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要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收集有关工程方面的资料,掌握工程动态,及时汇总分析,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档案。
七、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核实审查,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切实保证工程按设计施工。对于重大方案变更、施工难题、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要及时上报总段。总段将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论证,本着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八、负责审核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的计量支付,并以此作为总段支付工程费用的依据,总段将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支付。施工单位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向监理提交工程进度报表及计量支付清单。由监理核实签认后于当月二十日前报养路计划科审核。
九、要加强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实现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安全施工、文明生产。
十、代表总段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执行工程施工的检查验收制度。监理负责工程施工的中间检查验收,对重要环节的中间检查应邀请养路计划科参加。养路计划科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的中间交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养路计划科报请总段组织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总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书面往来制度。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指示、指令、通知、报告、请示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或下达。确因某种原因,养路计划科和监理工程师口头发出的指令、指示等,须由施工单位执行的,必须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工程设计由总段组织进行,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 单项工程勘测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应进行工程设计招标。
第九条 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利用老路,以保持路基的稳定,避免诱发新的病害。
二、路面设计:对现有的路况进行全面普查,根据路面平整度、强度、破损率、抗滑能力等四大指标的评定结果,确定养护对策。路面面层采用沥青碎石混和料或沥青混凝土,基层采用水泥(或石灰)稳定砂砾,经过调查、检测和计算,需要设置垫层的路段要设置垫层。
三、桥梁设计:尽量采用结构补强加固,提高荷载等级的方式。根据桥梁管理系统的评定结果,对三类桥梁以维修为主,四类桥梁以加固为主,个别改造重建。对桥梁主要承重结构出现裂缝或局部损坏,采用高分子化学材料灌缝或钢板、碳纤维布粘贴,加大断面,增加横向联系等方法。对需拆除改造的桥梁,若下部构造满足承载要求,尽量利用下部结构分,以降低造价。
四、安保工程设计:即对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设计。以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为主,具体技术手段包括增设防撞护栏,加设减速装置及反光镜,增设标志牌,划设路面标线,设置公路线形诱导标志等。
五、水毁修复工程设计:主要是完善路基路面防排水设施和已损坏的防护等支挡工程。
第十条 路面处治方法包括:沥青碎石封面、挖补罩面、新重铺路面。
一、沥青碎石封面是对路面整体强度和平整度较好,路面网裂、龟裂较多的路段,用沥青和碎石按先油后料层铺法的施工方法进行表面处治。路面抗滑系数较低的路段,也可采用沥青碎石封面。
二、挖补罩面是对路面面层局部破损、拥包、龟网裂等病害进行处治的一种方法。新改建公路挖补部分采用原路结构,罩面厚度不小于3cm,挖补部分结构采用4cm沥青碎石面层+不小于15cm厚水泥(或石灰)稳定砂砾基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置不小于15cm天然砂砾垫层。
三、新重铺路面结构根据计算确定。路面面层国省道主干线一般采用4+2cm沥青碎石混和料,其他路线一般采用3+2cm沥青碎石混和料。路面面层铺筑前,必须撒布透层油。
四、收费公路的路面结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水毁修复工程即新增部分防排水设施,或恢复原防排水设施,应使其达到使用功能。湿陷性黄土地区,路基外排水宜采用PVC管。
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应针对公路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危险路段,增设安全设施或局部进行改造,以提高公路安全行车能力。
改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采用省公路局制定的《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及改善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外购材料单价选用最新一期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发布的社会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和预算两部分组成。设计完成后,由总段的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段长签字后,向省公路局报批。挖补罩面、沥青碎石封面提供实施路段的起讫桩号、路面宽度、挖补结构、罩面、封面厚度及该路段挖补量。
第十四条 设计经批复后,由设计单位写出工程设计执行情况报告。设计未经批复,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养路计划科代表总段具体负责全段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对招标组织、标底编制、投标、评标及定标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纳入经批准的年度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包括养护质量指标)已经完成;
四、工程征用手续已办妥;
五、工程施工图设计已批复;
六、拟招标项目和邀请投标人已经总段批准;
七、其他相关工作已完成。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
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养路计划科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
三、组织投标人勘查现场,针对投标人的疑问,解释投标文件中的疑点;
四、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澄清;
六、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七、确定中标人,并报总段备查;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及廉政合同。
第十九条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编制标底和评标阶段的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二十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低价抢标,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竟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养护与施工方案、保证措施、施工业绩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签收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段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沥青碎石薄层封面施工应按照省公路局《甘肃省公路沥青碎石封面施工工艺》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试验器材等参加公路养护工程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向养路计划科和监理报告参加施工的人员、设备状况,经养路计划科和监理检查确认达到施工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后才可开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提交本标段的施工织设计,由监理对其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核,并报请养路计划科同意后由监理签发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施工工程中需要调整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报请监理审定,经养路计划科同意后由监理通知实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发现设计有明显错误或设计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较大时,有责任及时书面报告监理,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报养路计划科核实。若施工单位发现差错而不及时报告或末能及时发现差错而继续施工,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对于未通过“三检”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报请监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向监理和养路计划科书面报告,安全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妥善收集施工技术资料、试验检测报告及相关的施工原始资料,并进行整理归档,分类保存。工程完成后要按照总段有关要求编制标段竣工文件及工程施工执行情况报告,并在交工验收前20天送交监理审查。现场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由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地试验室应具备要求具备的检测试验能力,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监理签认。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实行试验工程指导规模施工的制度。主要工程项目要进行试验,施工单位在进行试验工程前应制定计划并报请监理和养路计划科审查同意。试验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对试验工程进行总结,并提出规模施工时所采用的工序、工艺、操作规程、人员、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报请监理和养路计划科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合同允许或总段批准的分包以及劳务合作,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对劳务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和工序应知应会教育,并将使用的劳务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备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要按施工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对监理下达的停工令必须坚决执行。如施工单位对监理下达的指令有异议时,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养路计划科反映,由养路计划科审查后做出执行与否的结论。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要常驻现场进行施工组织管理,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需要更换三大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和养路计划科协商,并报养路计划科审批。如监理和养路计划科确认三大负责人或其中之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履行施工合同职责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撤换。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养路计划科的同意(但三大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三大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5天。项目经理离开现场超过3天时,应书面向养路计划科申请,得到养路计划科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未经养路计划科同意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除通报批评外,将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办法》,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工期、费用、合同的监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工程监理由总段组织进行,监理人员由总段委派,对总段负责,接受养路计划科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实行挂牌监理。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独立平行检测试验以控制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和进行的独立平行试验不得低于检评标准规定的20%,抽检频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养路计划科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监理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工程监理实行旁站监理和巡回监理制度。对重点工程部位、关键工序、主要隐蔽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对上述工程不进行旁站监理的,将由养路计划科给予通报批评,如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监理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24小时答复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和请验报告,监理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签复,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监理认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养路计划科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计划、阶段施工计划、重要施工工艺、标准试验报告等的审批制度。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工程资料进行严格检查,在征得养路计划科同意后方可签发施工单位实施。对以上各项把关不严或审查审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损失的,将由监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员在开工前要检查各项准备工作,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开端。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现场协调会,对近期施工活动进行证实、协调和落实,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对上述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书面报告养路计划科。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帮助和指导施工单位进行试验工程的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试验工程确定的工序、施工工艺和操作要求组织施工。
第五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在接到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2小时之内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和检查验收报告中注明送达时间和检验时间。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验收或延期验收,否则造成工程损失的,将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以及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公路养护工程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场。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要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能力和责任感。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不得与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在娱乐场所的宴请。监理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换。
第五十三条 监理人员要严把工程计量支付关。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达到质量要求的如实签发“养护工程计量支付质量责任卡”和支付证书。监理要对本月计量的工程数量和质量签注能达到要求的“质量等级”意见。监理人员不得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计量,更不得对末完成的工程进行签认计量。
第五十四条 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要向养路计划科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监理月报;
二、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
三、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
四、计划进度报表;
五、每月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及汇总结果;
六、随时按要求提供工程施工有关资料。
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写出监理执行情况报告交养路计划科。
第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所有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在此基础上项目参建单位要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共同争创优质精品工程。
第五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养路计划科直接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质检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与养路计划科签定项目质量责任书,养路计划科代表总段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施工单位也应分别与项目经理部签订质量责任书,将质量责任层层落实。
第五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检查制度。参加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并报告工程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其它检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责任卡”管理制度,并与计量支付制度和逐级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施工单位每月将需计量支付的工作量,填写“养护工程计量支付质量责任卡”,随同财务要求填报的其他表格由监理签认,随后报总段签认,财务科方可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填写“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卡”。“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卡”和“养护工程计量支付质量责任卡”一式三份,总段、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卡”在工程完工后,并进入工程竣工资料。
第六十条 建立工程质量举报和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养路计划科要设置工程质量和工程事故举报专用电话和举报受理人,并对外公布。举报单位或个人也可向总段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及发生的质量事故等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事故所在单位必须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事故程度及时向监理和养路计划科报告,由养路计划科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的调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养路计划科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事故不报,如发现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的同时还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工程施工所需各类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材料质量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质量达不到实际要求的各类材料坚决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无偿清除出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经检查进场材料不合格的,除监理责令返工或清除出场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按合同规定处罚,因此而造成质量问题的,还要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如水泥、沥青、砂石料等)和标准试验必须由中心试验室出具试验报告,并由监理审查认可。对未出具质量鉴定或标准试验结果的材料,一律不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第六十三条 注重施工工艺、严格施工程序
一、路面面层采用机拌机铺,铺筑面层前必须洒透层油或粘层油,薄层封面油料撒布均匀。
二、沥青应根据交通量、气候条件、施工方法、沥青面层类型、材料来源等情况选用。
三、路面碎石必须采用碱性材料,若无碱性材料,可在沥青材料中掺加抗剥离剂,或将碎石用石灰浆处理后使用,提高与沥青的粘附性。石料压碎值不大于30%。
四、重铺以原路补强为主,除路基大面积翻浆外,一般情况禁止采用挖路槽的方法处治基层。
五、基层可采用机拌人铺,石灰水泥掺配基层,水泥石灰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六、其层摊铺时半幅摊铺不易过长,并严格控制交通。
第六十四条 作好施工现场和各类原始数据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三清晰”: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清晰。
二、各种指示、警示标志、标牌清晰。
三、各类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六十五条 当施工单位和监理在质量问题上的意见发生分歧时,应由养路计划科调查并予以协商处理,当协商不成时,可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在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内完工。
第六十七条 养路计划科要对工程的总体进度在每月的调度会上作出安排,而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对照,及时进行修改调整,从而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完成。
第六十八条 监理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对其不合理或不恰当之处进行修正,并通知施工单位执行。养路计划科对监理计划和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实行总审核。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总体施工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计划,并报监理和养路计划科审定,在接到监理的通知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每月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一次计划安排,每旬做一次具体安排,同时对前一月(旬)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当进度有延误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施工单位的月(旬)计划及进度补救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审批。
第七十条 养路计划科和监理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必须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机械、人员情况普查一次。对于因管理措施不力或施工力量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监理必须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或加强,并报养路计划科核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指令,调整加强施工力量,限期赶上延误的进度,但不得因赶进度而影响质量。
第七十一条 为加快工程进度,监理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经报养路计划科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单位要将更换后的人员名单报养路计划科和监理备查。
第七十二条 当工程施工存在重大问题,影响施工进度,并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要及时提醒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同时报告养路计划科。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如实际施工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计划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使修正后的工程进度计划能够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报监理审批,经养路计划科批准后执行。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仍不能加快进度,使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应由监理确认后报告养路计划科。养路计划科和监理协商后报请总段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场赶工,原施工单位对此应积极配合,对因赶工而造成工程合同价款的扣减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九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必须遵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从事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监理人员等均须佩证上岗。对于未佩证人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均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检查除外)。
第七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执行挂牌施工,接受各方面监督。施工单位在驻地必须设置标示牌,写明承担工程的概况、三大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工程名称、内容、质量目标、配合比等。
第七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必须整齐堆放,妥善保管,并设置标示牌,注明规格、型号和主要用途。水泥等材料不允许露天堆放,沥青、汽柴油等易爆品必须安全存储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运行,维持沿线村镇居民饮水、农灌、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的正常使用。要确保施工期间已有道路畅通无阻,如发生严重阻车,在新闻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保持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的整洁。存放的施工设备和材料整齐有序,现场的废料、垃圾和不必要的临时设施要及时清除,从而确保施工、办公、生活和劳务人员居住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文明。
第八十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为确保施工现场无污染,施工场地附近的居民或农作物不受影响,应尽量减少由于施工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源。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义务保护施工工程免遭人为破坏,对实施安保工程路段的安全设施,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破坏或污染,否则由施工单位负责。为了施工现场附近过往群众的安全方便,在监理、养路计划科及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置照明、护栅、警告和指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自费满足上述要求。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作业时要周密考虑施工安全防护,使施工作业不影响或损害附近建筑物、构造物和农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更不得影响当地群众的人身安全及日常生活。
第八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图表,并布置张贴在一定位置。图表应包括工程平面位置布置图,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图),机构及人员构成图,机械设备使用表,质保体系框图,安全措施、环保措施、工程管理曲线等。各种图表必须内容完善,制作美观,集中布置,同时上报养路计划科。
第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自觉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养路计划科和监理对现场管理的检查,并执行监理和养路计划科对现场管理的要求。
第十章 工程变更设计
第八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更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损失,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有的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工程量不应发生大的变化,工程投资不应增加过大。任何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八十七条 对于原设计有误或明显不合理而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分部工程施工前书面报告监理和养路计划科,由监理和养路计划科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后进行变更。重大变更由养路计划科报请省局研究解决。
第八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杜绝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不正当行为。对于因变更设计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养路计划科要追究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养路计划科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所有工程变更设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申报或审批。
第十一章 交(竣)工验收
第九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九十一条 总段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所有养护维修工程完工后均由总段组织进行交工验收,一年后由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路面返修率每公里不得超过0.5%。
危旧桥加固维修工程、安保工程完工后由总段组织进行交工验收,一年后由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中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总段及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
改善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上大中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峻(交)工验收。
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峻(交)工验收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二、按要求编制完成了竣工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四、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五、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六、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九十四条 施工单位全面完成工程并经监理同意后,应及时向总段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第九十五条 交工验收由总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以及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等单位代表,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检验由总段负责组织,委托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按规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第九十六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一、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九十七条 总段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当写出交工验收报告上报省公路局。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执行通报表扬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
第一百条 物质鼓励将通过奖金的形式兑现。
一、凡获得总段通报表扬的单位,将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二、凡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阶段性工作检查中获得口头或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将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三、若施工单位获得奖励,且监理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各种报表及监理资料齐全,将给予监理人员300元的奖励。
四、全面完成养护工程项目,按《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验收办法》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交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且评分值达到90分以上,在竣工验收时无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将分别根据项目投资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监理人员奖励(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5‰、4‰、3‰、3‰奖励。项目投资在50~100万元的按4‰、3‰、2‰、2‰奖励,项目投资在100~300万元的按3‰、2‰和1‰、1‰奖励。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2‰、1.5‰、1‰、1‰奖励),同时对第一责任人按项目负责人奖金总额的30%给予奖励。并按工程总投资给予施工单位奖励(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按4‰奖励,项目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3‰奖励,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并在年终检查综合评比时予以加分。
第一百零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建设执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处罚方式。
第一百零二条 通报批评。凡违反本办法中有关通报批评内容规定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三条 经济处罚
一、凡受到总段通报批评的单位,将同时给予5000元的罚款。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电话举报的单位,已经查实的,将同时给予10000元的罚款。
二、凡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阶段性工作检查考核中受到口头或通报批评的施工单位,将同时给予10000元的罚款。
三、凡施工单位受到经济处罚,同时将给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处以施工单位罚金10%的经济处罚,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处以施工单位罚金5%的经济处罚。
四、监理人员在总段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工作不认真,各种报表及监理资料不齐全者,将给予300元的罚款
五、所有的经济处罚,均由养路计划科报请总段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并书面通知受罚单位。
六、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缺陷的工程,将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及监理人员进行处罚(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5‰、4‰、3‰、3‰扣罚。项目投资在50~100万元的分别按4‰、3‰、2‰、2‰扣罚,项目投资在100~300万元的分别按3‰、2‰和1‰、1‰扣罚。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2‰、1.5‰、1‰、1‰扣罚),且对第一责任人按项目负责人罚金总额的30%给予扣罚。并按工程总投资给予施工单位处罚(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按4‰扣罚,项目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3‰扣罚,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扣罚),并在年终检查综合评比时予以减分。
七、交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但在竣工验收时发生质量问题或有重大缺陷的工程,将按第六款之规定进行处罚。且对路面工程破损面积超过0.5%的,要按破损面积扣减相应费用。
八、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并不解除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九、因工程项目管理不善,造成工程投资超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所指第一责任人为施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定西公路总段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定公总技字[1996]15号《甘肃省定西公路总段公路养护经济责任制工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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