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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公路条例解读
日期:2010-05-26来源:作者:admin
经2009年12月1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无锡市公路条例》正式于5月1日起施行已近一个月了,据业内人士介绍,《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规范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事业发展迅速,一个完善的公路网系统逐步形成。据统计,至2009年底,我市公路里程达 7565公里,其中国省干线730公里,县乡公路4005公里,此外,还有2829公里的村道分布在广阔的农村。

  目前,在公路法规体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上位法已经在较高层次上规范了公路建设管理行为。但随着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公路等级的提高和通车里程的增加,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使用等方面亟待在地方法规的层面来解决诸多实际问题和矛盾。

  此次,全新出炉的《无锡市公路条例》从锡城实际情况出发,落实了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了公路的规划和建设程序,同时还对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体系进行了明确,既贯彻了上位法精神,又结合了我市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昨日采访中,记者专门邀请了市公路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亮点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中部分重点进行解读。

  明晰管理责任,保障路网通畅

  【关注】随着公路、特别是面广量大的农村公路建设进度加快,公路路网在当地经济建设、公众出行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同时, 公路使用者也对公路日常管护的质量、通行条件有更高期盼和要求。

  【解读】公路的管理工作涉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特别是乡道、村道管理工作尤为复杂。

  《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区划设置的实际情况,明确: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国道、省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县道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对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原公路改变或者失去使用功能的情况,《条例》也规定应由公路管理机构移交有关人民政府,防止出现管理“盲点”。

  着眼公路发展,保护路桥安全

  【关注】站在进入宜兴竹海公园、张公洞等知名景区的张灵慕线公路上,记者几乎不能把这与传统印象中“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农村公路相挂钩,达到二级标准的双向四车道沥青混凝土公路平整光洁,标志标线清晰明了,公路两边宽度达15米的绿化带葱郁青翠,让人未走进景区而先观其景。

  【解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无锡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始终保持着高投入、大发展的良好态势,县乡村道改造过程中,大部分路面摊铺使用高等级沥青,提高路面平整度和行车舒适度,沿线不仅绿意盎然,而且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基本到位。

  此次,《条例》针对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路网建设规划,提出了公路提级改造要求,即:“现有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同时,在规划的层面来有效解决原有公路因未预留改扩建空间而带来建设成本增加、制约路网发展等问题,明确“规划建设铁路、城市道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并行于公路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并按照相关规定预留改建和扩建空间”。

  加大管护力度,服务公众出行

  【关注】与公路相关活动有哪些是禁止行为?公路部门如何加强对公路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依附于公路的活动日趋增多,特别是电力、通讯、供水、排污、油气等设施利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的情况不可避免,既在建设期间对公路路面、车辆通行造成一定影响,也对今后这些非公路设施的日常管护提出了新的课题。

  【解读】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我市干线公路改造过程中穿插了城市道路的设计理念,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等在部分公路上退出了“历史舞台”。就这一情况,《条例》对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情况,作出了公路用地“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规定,使“穿城公路”的路产路权有了明确管护范围。《条例》还对损坏公路及其设施、装载货物触地行驶、借助桥涵敷设管线等八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管线等设施、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等十种情况作出必须办理许可的规定。

  破解管理难题,优化路域环境

  【关注】公路新建期间,沿线企业或相关单位利用时间差、法律“真空”来搭接公路、扩建建筑物、设置地面构筑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管理部门又往往处于受法律授权所限而“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这种情况使得公路建成通车后的通行能力受到干扰、限制,影响到路网运行和社会整体利益。

  【解读】《条例》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对已建、在建公路和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实施管理和保护”,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在建公路实施管理的职权,从而消除管理“盲区”。《条例》还规定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净空范围,在法规层面根除个别单位设置“非公标志”时的“投机取巧”

  现象。同时,《条例》对公路上确需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提出具体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置安全设施、采取渠化措施,以适应今后交通流向、流量的变化,同时要调整被搭接公路指路标志及标线,为过往车辆提供准确及时的通行信息。

  按规使用路权,打造和谐公路

  【关注】在公路运行过程中,车辆或行人是否按照公路的“使用说明书”来合理使用公路这一特定产品,既是交通参与者容易忽视的问题,也是管理中的难点,违反规定使用公路,不仅给当事人留下隐患,而且也侵犯了其他用路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针对施工区域缺少警示标志、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机动车道、损坏公路设施后“逃逸”、遗落物品后“扬长而去”等情况,《条例》要求相关作业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公路管理者应及时受理、处置相关公路突发事件;《条例》提出了路权使用的规定,非施工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公路施工区域和尚未开通的公路;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机动车装载物掉落后,当事人应采取临时措施并报告公路或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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