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不肯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尊需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试验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检车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他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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