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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日期:2015-05-27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原人事部、原交通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即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上已套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的印章。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机职考办字〔2006〕1号),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证书管理工作,作为证书发放机构加盖印章。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统一在全国范围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工程系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相应级别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因此,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评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如仍有疑问,可咨询我中心道路运输处,电话010-6529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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