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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环保教材》(第二篇)第七章  社会环境影响概述
日期:2008-03-10来源:作者:cnwei88
第七章

社会环境影响概述
 7.1公路建设对社会环境影响的分析[/font] 

[font=Times New Roman]7.1.1对社会经济的影响[/color]

[/font]

[font=Times New Roman]1、公路建设对沿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路的建设和营运将促进沿线城乡的资金、人流、物流的增加,促进工农业、运输业、第三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size][/size]

2、公路建设将促进沿线区域的城镇化进程

失地的劳动力将转向第二、第三产业,并有可能向城镇聚集。公路的建设对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来说,将促进区域资源优势的发挥,带动工业的发展,并将吸引大量专业人员,造成人口结构的变化,从而促进城镇化进程。人口的相对聚集,有利于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电视、燃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商业网点、学校、医院以及文化体育设施的配置,实现资源(设施)的共享,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size][/size]

[color=windowtext]7.1.2征地拆迁的影响[/color]

公路建设中的征地将造成土地利用形式的变化。人均耕地的减少将使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不但造成人口分布、劳动力结构、文化结构的变化,也有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压力。拆迁安置不但影响被拆群众的生活水平,而且影响安置地的土地资源和安置地人群的生活水平。[/size][/size]

[color=windowtext]7.1.3对基础设施的影响[/color]

1、对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影响

公路建设中将拆迁或改移一定数量的电力杆线(铁塔)、电讯杆线、排灌设施(机埠),对有关的电力、电讯、水利等部门产生一定的影响。公路建设中还将与其它公路、铁路、管线(输油、输气、引供水)等交叉,如不能妥善处理,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size][/size]

2、对其他道路的影响

[color=black]公路建设中除了铺设临时的施工道路外,还将使用已经建设的其他道路,其中包括一些级别较低的地方道路。如果管理不当,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频繁往返于这些低等级的道路,就可能对这些道路造成损害,尤其是从覆盖不当的砂、石车辆上洒落的砂、石不能及时清除时,更易造成
损害。

7.1.4对人员交往的阻隔[/color]

公路的建设将对沿线两侧人员的生产、生活、上学和交往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高速公路,由于采用全封闭,虽然在设计中设置了一定数量的互通式立交桥、分离式立交桥、通道、天桥等通行设施。但由于数量有限,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截断了人们惯常的通行方式,对公路两侧之间的人员通行造成了不[color=black]便,并且由于部分通道净空等原因,会限制大型车辆如集装箱车辆在公路两侧之间的通行。
[/color]

[color=windowtext]7.1.5

对文物保护的影响[/color]

1、文物保护概述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在中华**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size][/size]

①[/size]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size][/size]

②[/size]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size][/size]

③[/size]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size][/size]

④[/size]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size][/size]

⑤[/size]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size][/size]

2)文物保护单位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共分为: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size][/size]

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必要的范围,作标志性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的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size][/size]

3)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size][/size]

4)文物保护的规定

《中华**文物保护法》([/size]1991[/size]年[/size]6[/size]月[/size]29[/size]日[/size]七届人大二十次常委会修改通过)对文物保护有如下规定:[/size][/size]

①[/size]中华**境内地下、内水和临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size][/size]

②[/size]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size][/size]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⑤[/size]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管理部门批准。[/size][/size]

⑥[/size]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时,应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size][/size]

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该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size][/size]

⑦[/size]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size]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公路建设对文物保护的影响

公路线位布设时,通常都会注意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对于某些古文化遗址或县级文化保护单位中的某些保护点,(例如古墓葬群中的某些墓葬点)有可能涉及。[/size][/size]

由于某些古遗址的地表建筑(或古墓葬的土堆)已被拆除(或不明晰),只知道大致位置或所在区域,因此无法确认公路实际走向是否涉及。[/size][/size]

此外,某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下埋藏物颇丰,但其中某些区域到目前为止尚未进行正式考古挖掘。[/size][/size]

因此公路在以上地域建设时,有可能涉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地下埋藏物。还有一些公路因为布线方案的特殊困难,无法避让,也可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如果遇到以上所述的文物保护问题,应该认真对待,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color=windowtext]7.1.6

对景观环境的影响[/color]

某些公路途经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时,按照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如果公路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如果涉及控制地带,则不得影响名胜区的环境风貌,并须征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size][/size]

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如桥梁、隧道、互通式或分离式立交桥,排水构造物、防护工程和服务设施的造型、色调、格局以及高填深挖路段(尤其是开山路段)的边坡与所在区域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应该相互协调,使之成为景观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size][/size]

[color=windowtext]7.1.7

公路建设与城镇规划的相符性分析[/color]

公路建设必将穿过相应的市、县、乡、镇所辖区域,其中还可能穿越某些行政单位的规划区域。因此,可能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冲突。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城镇发展方向(公路是否将区域一分为二或限制某一部分的发展);饮用水源或取水口;工业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区等。

[color=#000000]7.2公路建设对社会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7.2.1节约用地[/color]

尽量节约用地、尤其是耕地,切实执行交通部交公路发[/size][2004]164[/size]号《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在公路施工阶段具体要求如下:[/size][/size]

1[/size]、在施工招标时,应将耕地保护的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合同段划分要从能够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数量和临时用地数量为原则;项目实施中要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要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渣)场,取土坑和弃土(渣)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size][/size]

2[/size]、项目法人要增强耕地保护意识,统筹工程实施临时用地,加强科学指导;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占地情况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土地保护措施。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时,应对土地利用和恢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size][/size]

3[/size]、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认真恢复。[/size][/size]

4[/size]、进行公路绿化,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size][2004]1[/size]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在切实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工作的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绿色通道建设,对不符合规定绿化带宽度的,不得给予苗木补助等政策性支持。[/size][/size]

5[/size]、公路建设中废弃的旧路要尽可能造地复垦,不能复垦的要尽量绿化,避免闲置浪费。[/size][/size]

6[/size]、农村公路改建要贯彻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的原则。尽量在原有路基础上加宽改造,尽量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农村公路改建标准和规模。[/size][/size]

[color=windowtext]7.2.2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color]

在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中,切实保护失地农民、被拆迁群众和安置地群众的合法权益。[/size][/size]

1[/size]、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公路建设的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在被征用的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size][/size]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size][/size]

2[/size]、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size]3[/size]个月内全额支付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size][/size]

([/size]1[/size])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组织应将收支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size][/size]

([/size]2[/size])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分以下三种情况:[/size][/size]

①[/size]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用于兴办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等;[/size][/size]

②[/size]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size][/size]

③[/size]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即一次性补助)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size][/size]

3[/size]、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拆迁、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可以向社会公证机关办理公证。[/size][/size]

[color=windowtext]7.2.3做好与水、电等部门的协调工作[/color]

做好与电力、电讯、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妥善解决有关电力杆线(铁塔)、通讯杆线、排灌设施(机埠)的拆迁、改移等。通常应先建后拆、以免造成损失或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公路建设中如果遇到与铁路、输油管线、输气管线、引供水管线交叉的,应当事先做好协商,妥善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延误工程进度。[/size][/size]

[color=windowtext]7.2.4其他措施[/color]

1[/size]、根据沿线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乡(镇)、村和沿线群众的意见,增加或改移通道、天桥等,减少对人群生产、生活、上学、交往的阻隔。[/size][/size]

2[/size]、公路工程结束前,应负责对被损坏的地方道路、河道驳岸等进行修复,对临时用地进行清理、平整、恢复。[/size][/size]

3[/size]、当公路线位与城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有冲突时,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或者根据规划部门的意见调整公路线位,或者调整有关规划或功能区划,使公路建设与城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相符。[/size][/size]

[color=black][/font]

[font=Times New R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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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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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black]1
、公路建设会对社会环境产生哪些影响?如何减缓公路建设对社会环境的影响?[/color]

[color=black]2
、公路施工过程中应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color=black][/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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