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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专线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相关法规重点》
日期:2009-02-01来源:作者:浪子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针对工程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它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主要出现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阶段、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是施工阶段,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而开展的服务性活动,它直接服务的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的业主。

2.独立性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业主、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同时,FIDIC要求其会员“相对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必须保持其行为的绝对独立性,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何形式大好处,我国的有关法规也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3.公正性

公正性是监理工作得以正常和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都是力争在预定的目标内实现工程建设任务这个总目标。但是,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而没有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配合是不能完成这个总目标的。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建单位以及项目业主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以监理能否具有公正性为基础。

4.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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