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园林函〔2005〕2203号
《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5〕2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养护维修工程施工行为,根据《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规范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市政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工作面广、单项工作量少、施工时间短、且多在夜间施工等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规定中:
(一)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养护维修工程),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从化、增城除外)范围内,对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周期性养护维修的工程项目。
(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维修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从化、增城除外)范围内,从事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的单位(含市场化中标养护维修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上加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专用”字样,作为市、区养护维修单位的阶段性道路挖掘施工许可(以下简称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
养护维修单位部门在申办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申办《道路挖掘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半年。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申请程序办理延期。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复。
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单项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其所持有的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副本,注明本工程的施工内容、责任人和投诉电话并加盖公章
持证单位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或利用证件从事养护维修工程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如有违反,市市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其他应负责任。在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单位,申请办理延期时将不获批准。
第四条 养护维修用《 挖掘许可证》 适用以下工程类别:
(一)市政道路工程
1.沥青路面小面积刨铺;(不翻挖道路的基础)
2.沥青路面修补坑槽;
3.沥青路面小面积修补;
4.沥青路面裂缝表面处理;
5.砼路面灌缝;
6.道路附属设施及侧、平石的修补;
7.人行道养护维修;(可进行局部的基础挖补)
8.路面表面处理;
(二)排水工程
1.检查、清疏排水管渠及检查井;
2.清疏排水的淤泥时中转运输的临时堆放;
3.零星改换井环等工作;
4.车、人行隧道及桥梁的排水系统清疏;
5.零星排水管渠的塞渠、管更换维修;
6.河涌、堤岸及维护地带的日常养护工作及零星维修;
7.其他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桥梁工程
1.桥梁的栏杆及防撞架维修;
2.梁体、柱墩、帽梁等零星修补;
3.更换伸缩缝橡胶条;
4.支座保养维修;
5.桥梁局部油漆;
6.桥梁病害检查、监测、处理;
7.桥面沥青硅铺装层局部刨铺;
8.桥面砼铺装层局部维修;
9.桥面沥青砼和水泥砼补坑槽;
10.桥梁排水,隔音墙等其它附属设施的零星维修;
11.桥梁病害的临时加固和处理。
第五条 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和夜间作业的相关规定,减少施工过程中对交通和市民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作业。在施工现场配备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及时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养护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清理和冲洗现场,经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检查后才退场,
第六条 养护维修单位在施工组织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通组织管理
1、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时,现场必须提前设置交通警示标志、警示灯具和交通指导标牌。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应指派专人协助引导车辆安全通过施工区域,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只准占用同向及同一车道进行作业(使用沥青摊铺机等大型设备除外)。如因施工造成施工区域出现局部交通堵塞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交通。
2、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人行天桥和隧道等地点开展的养护维修工程,可视具体路段和交通现状安排施工时间。当工程对交通造成影响时,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交通。
(二)夜间施工管理
1、在主、次干道车行道上开展养护维修工程,施工时间原则定在晚21 时至次晨6 时之间。
2、夜间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音。大型施工设备和大功率施工机械禁止在22 时后使用。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3、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工程,应在施工范围内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类型、施工期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以及投诉电话,同时就施工引起的不便向公众致歉。
4、当接到市民对夜间施工噪音的投诉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对投诉人进行解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防止噪音。对于违反本规定有关夜间施工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穿着统一颜色的工作服和反光背心,以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2、施工现场应配备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施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七条 养护维修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下月度养护维修工程计划分别报送市、区两级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维修工程计划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养护维修单位反映,以便于养护维修单位对计划作出调整。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提前3日将夜间施工项目的施工地点、施工时间、负责人及电话等资料报送12319城管专线办公室。
第八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立的网站上,对外公布持有养护维修用《挖掘许可证》的单位的名称、施工范围、许可期限、主要负责人,以及24小时投诉电话。
第九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和完善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减少施工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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