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标准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市政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养护的市政设施。
1.3 本标准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排水管渠,照明、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广场及公交站台,市政绿化。
1.4 养护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1.5 维修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通 用 标 准
2.1 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设施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维修。
2.2 养护企业应当编制市政设施养护快速处置应急预案,成立抢修小组,确定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快速处置流程。
2.3 养护企业应当加强巡视,在巡视中发现有私开道口、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接用市政电源、悬挂广告、占用绿地、破坏绿化等违章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区执法局和建设管理中心,同时做好记录存档。
2.4 巡视中发现由于市政设施损坏、遗失或因自然灾害有影响车辆行人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上报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现场安排专人监视,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修处理。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当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通知交警部门协助疏导交通,同时编制后续方案报区建设管理中心。
2.5 经批准临时占用市政用地的,养护企业负责监督,如超过审批面积,应立即上报区建设管理中心,同时报区执法局作违章查处。达到审批限期的,督促责任单位恢复原状。
2.6 养护企业在养护施工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按照区建设管理中心与交警部门联合下发的《合经区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规范设置规定》要求在养护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实施路段的施工安全及行车安全。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车辆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并做好通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2.7 养护企业在养护施工时应当保护地下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完好。如确需暂时损坏或变更市政设施的,应当经权属单位同意后,上报区建设管理中心,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应请权属单位检查验收,同时做好记录备案工作。
2.8 养护企业应搞好配合工作,节假日、重大接待期间按要求,配合做好市政设施养护工作。
2.9 基础资料、台帐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天做好巡查日志的登记工作,以备建设管理中心不定期抽查。
2、每月做好市政设施养护数据的核减和核增的台帐记录。
3、每年年底向建设管理中心报送本年度的养护总结和下一年的养护计划。
4、养护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市政设施检测和普查,在每月初有针对性的自行编制安排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的工作完成情况,交由建管中心审定,作为考核依据。
5、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当及时做好巡查、维修纪录,对有关市政设施养护的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6、 绿化养护企业应每年2月份和8月份报送绿化养护和绿化生长情况的报告,以及春秋季绿化调整实施方案。
2.10 养护企业对来电、来访情况要以书面形式留存,并立即组织处理,并以相应的形式给予答复;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列入处理计划,并向区建设管理中心汇报。
第三章 城市道路养护
3.1 城市道路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和养护维修。道路设施包括水泥混凝土道路、沥青混凝土道路、人行道、桥梁、平(侧)石等。
3.2 城市道路养护质量标准应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标准执行。
3.3 城市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3.4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则、美观;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城市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3.5 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维修应当做到以下:
1、及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补充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的使用功能;路面填缝料应在雨季到来前(或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 (雪)水渗入。
2、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等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证路面的结构强度,做到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3.6 沥青混凝土道路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2、及时处理路面油包、油垄及轻微的拥包、泛油等病害情况,以保护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3、沥青路面出现裂缝、坑槽、破碎、麻面、翻浆等破损应及时维修,做到密实平整,接茬平顺。
4、沥青路面面层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
3.7 人行道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表面及侧石顶面平整,表面无积水;
2、表面铺砌块,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间高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3、表面纵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4、表面铺砌块完整;
5、树穴位置正确;
6、表面洁净无违章堆放物。
7、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8、人行道养护作业在同一道路、同一时间段进行时,不得在道路对称两侧同时施工;
9、人行道养护作业必须设置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00CM;
3.8 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桥梁及其附属结构物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破损,应及时进行养护、修理、恢复或更换;
2、桥面伸缩缝及栏杆要经常养护维修,使其发挥正常作用;
3、桥头路基出现沉陷、坑槽或桥头跳车,应及时修理、避免破损扩大;
4、桥梁定期检测:养护企业每年应当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对桥梁安全性进行评价,确保桥梁安全使用。
5、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企业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养护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6、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baopo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3.9 平(侧)石的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平(侧)石维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2、平(侧)石安装应牢固稳定,外边线直顺;
3、平(侧)石完好率应达到99%。
第四章 雨污排水管渠的养护
4.1 排水管渠包括雨污排水管道、排水箱涵、明渠等。
4.2 排水管渠的养护维修应参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T68-96)规定执行。
4.3 井下作业应当按照《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规程,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
4.4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区建设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系统、不得将雨污水直接由路面排放。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
4.5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4.6 排水管及排水箱涵的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排水管及箱涵应进行定期清淤,管内淤泥深度不得超过下列要求:大型管道及箱涵,不超过100mm;中型管道,不超过50mm;小型管道,不超过20mm;
2、检查井、收水井井壁结构完好,发现沉陷或崩坏,立即修复。及时清除井底浮泥,及其它杂物,以防井底淤泥。
3、井圈和井盖安装位置正确,牢靠,分类及编号各自准确统一;
4.7 排水明渠的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边坡平整、坚实、稳定;
2、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保证沟渠必要的排水断面;
3、沟渠内无排水障碍物,保证排水畅通。
第五章 照明、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养护
5.1 照明、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包括设施的日常养护、检测评定。照明、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市政路灯、景观灯、配电柜、专用变压器、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牌、路名牌、警示牌、指示牌、隔离桩、防护栏、防撞墩等。
5.2 电缆线路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电缆线路检查应包含以下几项:
1、各种电缆应用500伏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测量时应将电缆接线匣内线路接头解开,电缆绝缘电阻谢绝小于0.5兆欧姆。
2、电缆接线匣或管窨井应完好,无拉圾或积水现象。
3、灯杆底座内、接线匣无积水,熔丝良好,匣盖无锈蚀,螺丝应齐全。
4、灯杆底座内电缆接线柱及镇流器接线无断裂,外壳无锈蚀等情况。
5、配电箱(柜)体保持完整无缺、不渗水、无积灰、无锈蚀,各部件联接坚固无松动、外表无乱贴乱画现象。箱(柜)应当每年检修保洁一次 。
6、路灯专用变压器每半年检测保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5.3 路灯及景观灯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照明灯具和光源应确保完好,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2、灯架和灯杆及线路安装牢固,无锈蚀、松动等存在安全隐患现象,灯杆编号清晰明确。
3、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路灯大批失明、烧毁或白天放光。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当日修好。
4、路灯、景观灯损坏的应在三天内予以修复。
5.4 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应立即予以修复;需停电维修一天以上的,应当在维修现场摆放太阳能交通信号机。
5.5 道路标牌、路名牌、警示牌、指示牌、隔离桩、防护栏、防撞墩等养护维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位置正确,表面清洁、齐整,没有被树木遮蔽的现象;
(2) 各种立杆竖直并稳定;
(3) 金属构件表面油漆完好;
(4) 隔离桩、防护栏、防撞墩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结构稳定。当损坏或丢失,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
(5) 各类标牌字迹清晰、醒目、完整。
第六章 公共广场、公交站台
6.1 公共广场、公交站台养护包括地面铺砖、路面、排水管道、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等设施的日常养护、检测评定。
6.2 公共广场、公交站台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设施齐全完好,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修复;
2、场内道面平整、排水畅通、无积水;
3、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外观保持清新,且定期对原有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喷刷一次。
第七章 绿化养护管理
7.1 绿化养护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化的日常养护和档案资料。
7.2 绿化施工应参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标准执行。
7.3 绿化养护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修剪、造型
(1) 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和长势、长相适时修剪和造型,以增强绿化、美化的效果。
(2) 草坪的修剪,要根据季节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修剪,使草的高度保持一致,边缘整齐。
(3) 灌木和花卉既要造型美观,又能适时开花,花多色艳;花灌木和草本花卉在花芽分化前进行修剪,避免把花芽剪掉,花谢后及时将残花剪去。
(4) 常年开花的植物要有目的地培养花枝,使其四季有花,绿篱和花坛整形效果要与周围环境协调,增强美化效果,精雕细刻,产出精品。
(5) 乔木一般在叶芽和花芽分化前进行修剪,避免把叶芽和花芽剪掉,使花乔木花繁叶茂。
(6) 乔木整形效果要与周围环境协调。行道树修剪要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颁布匀称和数量适宜,内瞠不空又通风透光。
(7) 根据不同路段车辆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树高一般控制在10-17米之间,注意不能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指示牌;
(8) 修剪时按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少伤口,剪口要平,不能留有树茬;荫枝、下垂枝、下缘线下的萌蘖枝及干枯枝叶要及时剪除。
(9) 对古树名木严重衰老的树冠部分要进行重度裁剪,裁剪掉衰老的干枯枝条促发健壮的枝梢,同时注意对有病腐木、过度衰老的枝条以及病虫枝条进行适当修剪,达到树冠通风透光,改善生长发育条件的目的。
(10) 行道树修剪应尽量避开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并按规定做好现场安全维护隔离及指挥,修剪下的枝条应及时整理清运。
2、病虫害防治
(1) 经常检查绿化病虫害,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法防治时,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
(2) 草坪、灌木和花卉、乔木单株,病虫危害率应控制在5%以下。
(3) 行道树喷打药水应做好现场维护和指挥,文明喷打(操作),避免影响行人及沿街商店、居民楼的衣物;绿化隔离带喷水除尘,应避开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文明喷水(操作),避免溅湿非机动车及行人。
3、清除杂草、松土、培土
(1) 经常清除杂草,防止杂草与草坪生长过程中争水、争肥、争空间而影响草坪的正常生长。
(2) 对于草坪土壤板结和人为践踏严重地带,要注意打孔透气,必要时还必须用沙壤土混合有机肥料铺施,以保障生长整齐、划一、青绿度高、弹性好而整齐美观。
(3) 对绿地的花坛、绿篱、垂直绿化、单植灌木和乔木要按要求进行松土和培土。行道树和绿地新种植2年以内的乔木应进行松、培土、除杂草。
(4) 垂直绿化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单植灌木树冠离地大于或等于50厘米的松土沟宽应小于或等于20厘米。
4、排灌、施肥
(1) 根据草坪、乔灌木的生长需要,开花特性,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进行淋水和施肥,保证肥水充足。
(2) 根据气候情况,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量要稍大于其蒸腾量。
(3) 冬季应做好冬季保绿,适当进行根外追肥,使草坪保持优良的长势。
(4) 花灌木、乔木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2-3次。施肥量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和树穴有植被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肥料要埋施,打穴或开挖沟,施肥后要回填土踏实、淋足水、找平,切忌肥料裸露。
(5) 乔木施肥穴的规格一般为30×30×40厘米,挖沟的规格为30×40厘米,挖穴或开沟的位置一般是树冠外缘的投影(行道树除外),每株挖对称的两穴或四穴,肥料以有机肥为主,复合肥为辅。
5、补植
(1) 对于被破坏的草地和乔、灌木要及时进行补植,草坪要补植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补植后加强保养,使草坪保持完整划一,无秃斑和裸露地。
(2) 对灌木和花卉要及时清除死苗,一周内补植回原来的种类并力求规格与原株接近,以保证优良的景观效果。
(3) 补植按种植规范进行,施足基肥并加强淋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98%以上,同时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灌木及花卉应及时进行改植。
(4) 乔木发现死树,要及时清理,要在两周内补植回原来的树种,并力求规格与原树木接近,补植按树木种植规范进行,施足基肥并加强淋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95%以上。做到乔灌木无缺株、死株,绿篱无断层。
(5) 在不影响原有绿地景观的前提下,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易于繁殖、覆盖效果好的地被植物(或其他植物)可以上报区建设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分植,扩大其栽植面积,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稀、补植,改善和提升绿地景观面貌。
7.4 防旱、防冻、防台风、抗台风
1、在旱季,根据天气预报和绿地实际情况,检查花、草、树木的生长情况,做到防旱、抗旱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预测出花、草、树木的缺水时限进行有效抗旱工作。
2、冬季必须按植物生长规律做好防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花、草、树木的生长。
3、时刻树立和加强防台风、抗台风的意识,做好防台风、抗台风的准备工作。
4、在台风吹袭前加强管理,合理修剪,做好护树和其它设施的加固工作,派专人进行检查,并成立抗风抢险小组。
5、在接到八级以上台风通知时,主要管理人员轮值班,通讯24小时开通,调集人力、机械设备及材料随时候命。
6、台风吹袭期间,发现树木等设施危及人民安全和影响交通的,要立即予以清理,疏通交通,及时排涝。台风后及时进行扶树,补好残缺,清除断枝落叶和垃圾,保证在两天内恢复原状。
7.5 绿化带保洁
1、按照养护管理分工及岗位责任制清除绿地垃圾和杂物,包括生活垃圾、景石外石头、砖块、砾石、落地树叶、干枯树枝、板块、烟蒂、纸屑等。确保绿地干净清洁
2、严禁在绿地和其它地方焚烧垃圾。
3、对绿化配套设施要按要求进行保洁。
4、积极配合市政养护企业对雨水收水井内落叶的清掏的工作。
7.6 绿地及设施的维护
1、绿地维护应做到绿地完善,版图完整。
2、绿地各种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补或更换,以保证设施的完整美观。
3、保护好绿地围栏等绿化设施。保护绿化供水设施,防止绿化用水被盗用。对护树的竹杆、绑带及时加固,使其达到护树目的。
4、生长季节随着树木生长,及时松掉绑在树杆上带子,以防嵌入树体,影响树木生长,不能用铁丝直接绑在树杆上,中间垫胶皮。
第八章 附则
8.1 本标准是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的,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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