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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0-11-24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为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陕西省公路局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函告陕西省公路局养护处。
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国道(含高速公路,下同)、省道上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道及其他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组织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运营。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各公路管理局、各公路管理段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经营路段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七条  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各市公路管理局、县公路段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省公路局、各市交通局是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费用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九条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四级负责制,省公路局、各市交通局、各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县公路段(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属分公司或管理处)应分别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县公路管理段(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属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每月对辖区内桥梁(涵洞)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详尽做好检查记录。

(二)依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制定辖区内桥梁(涵洞)的小修保养建议计划,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以及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的调查。

(三)负责超重车辆过桥管制工作,详细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四)协助上一级管理单位完成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以及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管理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辖区内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六)组织辖区内养护单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制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及损坏情况检查,并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提交检查报告。

(二)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措施,及年度计划,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

(三)制定桥梁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四)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协助实施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定期对辖区桥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三类及其以上桥梁专项卡片资料,安排监测或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六)组织辖区危旧桥梁改造、加固维修工程的实施。

(七)监督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属机构)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八)每年向省公路局提交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及有关桥梁检查报告。

(九)组织辖区内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审定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的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上报省公路局。

(二)负责辖区桥梁养护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加固维修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三)参与辖区危旧桥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对策措施的审查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局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省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及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质量。

(二)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建议。负责由省计划安排的危旧桥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各类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培训,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推广桥梁管理系统,推进桥梁养护管理科学化。

(五)组织大跨径桥梁、技术复杂桥梁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以及加固工程的验收。

(六)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审核超重车辆过桥方案。

第十四条  各公路管理段、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属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各公路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市交通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省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由省交通厅核发上岗证,方可上岗;省公路局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据此对养护工程师进行注册。注册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桥梁日常养护

第十六条  道工必须按照《陕西省公路安全通行管理养护工作规程》(陕公路发[2007]351号)中有关桥梁安全养护规定,每天清扫清理桥面及排水设施,对养护路段桥梁的重点结构部位进行巡查,现场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警示。

第十七条  桥梁日常养护要达到桥面铺装平整、完好、无积水、桥头无跳车,泄水孔无堵塞和破损;伸缩缝无堵塞卡死或局部破损;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桥头护栏(柱)无损坏;翼墙、侧墙、耳墙无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锥坡、护坡无塌陷和损坏,河床铺砌完好,桥梁排水设施完好,无淤塞,桥头无冲沟;基础无严重冲刷;桥面标线完好,标志齐全;涵洞、通道完好无淤积,出入口完好,涵顶无跳车。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养桥梁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九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第二十条  经常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应增加检查频率。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一)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构件表面的涂装层是否完好,有无损坏、老化变色、开裂、起皮、剥落、锈迹。

(二)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浪、碎边;混凝土桥面是否有剥离、渗漏,钢筋是否露筋、锈蚀,缝料是否老化、损坏,桥头有无跳车。

(三)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

(四)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联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

(五)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缺损、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六)观察桥梁结构有无异常变形,异常的竖向振动、横向摆动等情况,检查各部件的技术状况,查找异常原因。

(七)支座是否有明显缺陷,活动支座是否灵活,位移量是否正常。支座的经常检查一般可以每季度一次。

(八)桥位区段河床冲淤变化情况。

(九)基础是否受到冲刷损坏、外露、悬空、下沉,墩台及基础是否受到生物腐蚀。

(十)墩台有无开裂、变形、沉降,是否受到船只或漂浮物撞击而受损。

(十一)翼墙(侧墙、耳墙)有无开裂、倾斜、滑移、沉降、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十二)锥坡、护坡、调治构造物有无塌陷、铺砌有无缺损、勾缝有无脱落,灌木杂草丛生。

(十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以及桥梁其它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十四)其它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病害。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要如实记录,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一),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对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及时提出定期检查建议上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三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检查进行,对桥梁各部件缺损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四、五类桥梁的确定应结合特殊检查结果综合确定。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定期检查由市公路管理局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一)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二)永久性桥梁检查周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桥梁每年一次。

(三)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主要部(构)件病害在三类及其以上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制定周密的桥梁定期检查计划,检查后应采用桥梁管理系统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和分析。桥梁定期检查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的项目有:

(一)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基本状况卡片,附表四)。

(二)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附表二),对各部位进行拍照并作编号,对严重病害作详细记录,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附表三),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状况评分,每座桥梁都要按病害程度进行评定分类,分类方法详见附表五。

(三)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四)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门检查)的要求。

(五)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六)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时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查控制的重点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3.3款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中,应将构件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并记录下来。三类以上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并附病害状况说明。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数据录入,更新桥梁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外业完成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一)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二)整理、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三)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的病害、新发现的三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录说明,附录说明应编号,并附上照片。

(四)要求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报告。

(五)需限制桥梁交通的建议报告。

第三十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依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技术状况。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省公路局,技术状况评定见附表五。

第三十一条  定期检查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针对二类以下的桥梁制定小修保养方案,三类桥梁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四类及以上桥梁必须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第三十二条  特殊检查要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计算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准确的判定,掌握桥梁技术现状,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一)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

(二)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

(三)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四)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桥梁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并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包括:

(一)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二)完成的期限;

(三)特殊检查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检测单位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设计文件、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历次维修资料等。原资料如有不全或疑问时,可现场测绘构造尺寸,测试构件材料组成及性能,勘查水文地质情况等。专职桥梁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一)桥梁结构材料缺损状况。包括对材料物理、化学性能退化程度及原因的测试鉴定;结构或构件开裂状态的检测及评定。

(二)桥梁结构承载能力。包括对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的检算、试验和鉴定。

(三)桥梁防灾能力。包括桥梁抵抗洪水、流冰、风、地震及其它地质灾害等能力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六条  负责特殊检查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一)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二)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三)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三十七条  特殊检查工作由专职桥梁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各公路管理局提交的检测报告由省公路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桥梁的使用状况并提出建议维修加固方案。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安排的桥梁特殊检查,自行组织审查,必要时可邀请省公路局派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对特殊检查确认桥梁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应立即采取限速限载或封闭、绕行等措施加强对桥梁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完成加固维修或改建设计,争取立项修复。

第三十九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详见附表五)。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四十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各市公路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评定。对于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省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2)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3)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检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四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运营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通过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省公路局应有计划地安排技术改造。

第四十三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具体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各市公路管理局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省公路局应当结合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资信加强考核,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四十六条  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四十七条  省公路局、各市交通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报交通部公路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桥梁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五十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五十一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五十二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四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重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资料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五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五十六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五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五十八条  各县公路段和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下属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桥梁基础资料和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二)养护维修资料;

(三)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资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管理。档案资料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六十条  省公路局着重保存桥梁的历次特殊检查报告和全省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桥梁数据库管理系统,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六十一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六十二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按《陕西省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六十三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1、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2、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3、车辆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交通厅、公路局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项目。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签发巡查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国省干线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陕公路发〔2004〕657号)废止,原《陕西省公路四类桥梁病害隧道自然灾害及特殊路段管理办法》(陕公路发〔2003〕69号)有关内容废止。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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