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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日期:2009-08-18来源:作者:gongluyanghu
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赣交质资字[2009]19号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规范、材料试验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简称业主)负责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未经业主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能力核验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实行逐级审核。业主负责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具体负责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监理根据合同赋予的职责负责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核验结果报业主批准。业主审核批准后将核验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监理或业主提出能力核验申请(见附表1)。需增设工区试验室,亦可与工地试验室一并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第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审查资料完整性,通过初步审查后14日内组织现场核验。  

第十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1式2份):

1、能力核验申请表;

2、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证书、聘任用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

5、组织机构框图;

6、人员分工及职责;

7、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8、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

9、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10、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11、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一览表;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还应提供:

1、该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双方合同。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内容参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按附表2配置。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要求参照附表3、4配置,同时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  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  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  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  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  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超出《等级证书》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须委托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试验检测。特殊材料及试验检测项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涵盖的项目(参数))除外。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 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十九条  特殊材料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应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 

第二十条  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同时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施工企业自检频率和监理企业抽检频率。

第二十二条  授权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试验室人员由业主批准,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超出其授权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

3、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4、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7、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9、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10、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11、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12、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13、授权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

14、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有下列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业主应给予相应处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机构档案,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1、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

2、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化,未向项目办申报或未经同意;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

3、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6、涉嫌出卖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经查实;

7、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业主应给予相应处罚: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1、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6、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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