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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0-04-09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山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村公路  养护  细则  通知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印发
山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 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列入通车里程),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 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按《山西省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和“统筹安排、强化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汽车养路费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乡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措的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其他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的资金补助标准为:县公路7000元/公里、乡公路3500元/公里、村公路1000元/公里。

(二)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向拖拉机等征收的养路费、附加费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小修保养),并应在确保日常养护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大、中修工程的投入。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模适当、有路必养”的原则合理编制。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各县(市、区)交通局编制,经各市交通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审定。申请省安排补助的养护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前期工作已经完成、省补助标准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的前提条件。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厅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各市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编制并下达。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 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各市交通局要根据当年下达的养护计划和项目实

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县(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各县(区)要按期完成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大、中修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应按县、市逐级核实上报省厅提出调整建议计划。为保证资金效益,省补助资金不得进行年度结转使用。

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省厅将视情节严重处以1-3年停止该县养护工程补助的处罚,并相应核减该县(区)所在市养护补助指标。
   (三) 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2、合理安排及时拨付养护资金;
    3、监督检查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法规和养护资金管理规定;
    2、养护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3、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省、市、县有关规定;
    4、有无挤占挪用养护资金的问题;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要按照“有路必养、有桥

必管”的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列养率和桥梁监管率要达到100%,年度养护目标由省交通厅制定下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按《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相关养护技术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在重点加强对路面和沿线防护设施进行养护管理的同时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管理应按照《山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业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养护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公司。具体规定如下:

1、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交通局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由县交通局根据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也应由县交通局编制各路段日常养护费用和质量标的,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2、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交通局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乡公路日常养护可面向社会,由当地农民参与投标进行承包。

3、村通水泥(油)路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共同组织招标。

4、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于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省公路局、各市、县交通局要建立全省和各市、各县的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对发生的水毁等自然灾害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交通局要依据《山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业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检查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交通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引导和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交通局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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