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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日期:2010-04-09来源:作者:公路养护
万全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乡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张家口市交通局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乡村公路为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以乡(镇)为主,要贯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民办公助、自修自养、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县切实可行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五条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县(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大中修计划。
     三、管理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管理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六条  乡村公路管理站职责:
     一、拟定乡村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计划报县交通局。
     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计划,并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设立主管乡(镇)长,专职路政协管员各1名,组成相对稳定,独立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八条  县农村办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乡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并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所管养路段完好畅通。
     第十条  日常养护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所筹集资金都存入县交通局设立的乡村公路养护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若日常养护资金落实不到位,市局将不予安排该县(区)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养护资金由县交通局根据本局制定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给予拨付。每次拨款前由县交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凡是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扣拨或停拨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
     一、路基坚实、稳定、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八字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堵塞。加强乡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县交通局应对其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局汇报,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并及时筹措资金,尽快修复,保障畅通,确保安全。
     四、碎(砾)石路面的养护应做到勤预防、勤检查、勤修补。路面磨耗层和保护层应经常保持完好。如发现表面有少量和轻微的波浪、坑槽、车辙等破损应及时修理,防止损坏范围扩大。路面与路肩连接处,应保持平整坚实,路面与桥涵衔接应平顺,防止跳车。雨季应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做到雨前注意扫砂匀砂,保持路面平整;雨中注意排水,不使路面、路肩积水;雨后注意刮(铲)补,及时刮(铲)波浪和修补坑洞。
     五、发生水毁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沿线居民和社会团体进行抢修。大型水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
     六 、以上规定不详之处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养护机构定时向县交通局报养护报表(见附表),县交通局将各个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情况每半年汇总,上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县交通局和乡村公路管理站要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台帐(见附表)。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应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评出优、良、次、差等级,将检查结果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应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探索新的养护模式,不断总结经验,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章    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  各乡村公路管理所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县交通局报送下一年度的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病害调查表、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建议修复方案,由县交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汇总上报市交通局。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审核后将大中修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到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县交通局按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向地方道路管理处申请施工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  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控并签定监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工程竣工后由各部门组织人员编写竣工资料,编写方法与内容参照新改建工程竣工文件编写办法,乡道竣工资料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村道县交通局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县交通局向地方道路管理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乡道由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组织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并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的拨付,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计划和施工预算的批复文件结合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进行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工程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为一年。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乡村公路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
     第二十六条  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或改线时,须由县交通局与政府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乡村公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制坯、沤肥,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乡道两侧需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其建筑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
     第二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奖罚
     第三十条  县交通局根据年终养护检查和日常抽查情况,对每个乡村公路管理站进行年度评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养护差的通报批评,并且不予安排工程项目。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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