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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治超工作的艰巨性和持久性
日期:2013-06-12来源:作者:clmwn1
 

(闵文娜   张晓峰)


  公路治超工作开展以来,已取得巨大成绩,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但在公路治超工作中依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对于打赢这场持久战至关重要;作为治超工作一种很有效的经济手段,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实施计重收费,并初步形成了不同的模式,而计划实施计重收费的省市也多达十几个,如何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计重收费工作,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计重收费工作的推进对治超工作的进展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一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三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的越多,赚的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货运车辆2至3年后即报废。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治理超限超载已有15年的历史,各方反复角力的结果是: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成为一大顽症。超限超载现象第一次泛滥,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为此,交通部于1989年底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中止,《规定》停止执行。1997年7月,《公路法》颁布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管理首获法律保障。各省随即掀起又一次大规模 “治超”高潮。2000年4月,经过完善的新《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施行,从当年4月起再次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公安部门也从2001年5月开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治理活动。这些治理活动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紧跟着《公路保护条例》的出台和《超限站管理办法》的实施,成为超限治理的坚强后盾,对公路超限治理起到一个飞跃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的英明领导下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手段的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调控和发展当中正在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我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开始以来,省交通厅对高速公路联网计重收费费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着重加大了对超重车辆的通行费征收额度,通过运用经济调控手段遏制车辆恶意超限超载行为,以保护公路建设养护成果。我认为实施对超载车辆加倍计重收费对遏制车辆超载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我们要做好长效治超和持久治超的心理准备,长效“治超”是指,不简单孤立地通过一个月、一季度或一年后某一时段的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率来评价“治超”效果,而应重视“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的形成机制”是否消除,“预防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行政、法律与经济框架”是否建立,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是否会在一段时间的治理后逐渐消失且不因经济波动、季节与节假日等因素作用而卷土重来。要想实现长效“治超”的目标,仅仅依靠狭义“治超”是不够的,一定要进行广义“治超”。
  经过近年来的实际运行,利用计重收费的经济调控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治理已经显现出了的巨大成效。我个人认为, 这也是因为我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治超制度,有力的保障了公路运输业的发展,能够有效的解决现阶段治超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多项问题
  制度是人们从事选择活动的理由,制度给人们的选择活动提供了激励,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最宝贵的资源。“治超”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就可以解决的,一定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充分调动路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这个最大的“治超”受益群体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今后,我们将继续从维护公路安全畅通,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角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为治理超限奉献自己必生的力量并且做好持久治超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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