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道路交通“限高杆”设置的建议
名 称: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限高杆”设置的建议
文 号:无 发布机构:公路局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4日 主题分类:两会意见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索 引 号:2015-00979 主 题 词:道路交通;限高杆;设置;建议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限高杆”设置的建议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限高杆”设置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工作,近年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是公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2004年,在全国启动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十余年来共投入374.2亿元,新增护栏7.9万公里,整治视距不良路段21万处,增设各类标志190万块、标线41万公里、减速设施28万处、示警桩780万个、示警墩1.8万公里,超过30.6万公里的公路步入“安全高效”的运行轨道,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驾乘人员的充分肯定。二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新理念和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各地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在设计理念、技术应用等方面拓宽思路,将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环保高效、与环境和谐统一等新理念贯穿于公路安全设施设计之中,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隐患程度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地确定实施内容和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广泛应用一大批新工艺、新技术,既确保最佳的工程实施效果,又提高了公路安全防护工程的科技含量。三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不断完善。在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对护栏、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桥梁护网、防眩设施、轮廓标和活动护栏等的设计原则、型式选择、构造要求,以及材料选取、施工技术和验收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增加了交通标志、标线和活动护栏的内容,使公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更加完善、系统。
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有了长足的进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交通安全设施目前还存在不少的差距,特别是您提到的道路交通“限高杆”问题。经分析,这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一是道路交通管理主体多元。当前,由于道路属性不同,其管理主体有公路、市政以及林业、水利等管理部门,此外,农村公路的管理主体还在乡镇政府。管理主体多元化,导致了“限高杆”设置标准的差异化,另外,也有一些管理部门因投入不足、认识和管理不到位,导致了“限高杆”设置不符合通行要求。二是现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有待完善。目前的公路交通安全设计和施工规范未包含“限高杆”的实施内容,由此导致您提到的限高杆设置存在“缺乏统一的设计、安装标准,缺乏禁令标志的匹配、设置不合理误导驾驶行为”等问题。三是路网变动频繁。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我国公路网体系也得以快速发展,一些县道、乡道升级为国道、省道。加之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大量城市周边的公路转化成了市政道路。路网的变化,改变了部分道路交通“限高”行驶条件,而后继管理未及时跟上,相应带来了“限高杆”问题。
针对此问题,我部拟采取多项措施予以改进:一是进一步理顺公路管理责任。根据新的国家公路网规划,我部将开展国家公路网命名编号工作,理顺在役公路的管理主体,从而实现您提出的主管部门对公路“限高杆”设置进行统一审批和把关。二是加快完善相关标准规范。2011年我部启动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的修订工作。新的规范将新增包括桥梁限高架等在内的“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一章,对公路桥梁限高架与限高标志的配合使用、限高架立面标记的设计、限高架的设置条件和原则等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在推荐性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2006)的修订中,对桥梁限高架的承受荷载和结构设计方法进行规定。关于您提到“调整优化限高杆的设置方式”的建议,也将在规范修订编写时予以考虑。三是逐步优化设置现有公路“限高杆”。我部已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机构结合正在实施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国省道上现有的“限高杆”进行排查,特别是通往桥梁的限高架(杆),抓紧整治到位,消除设置不当带来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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