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实施细则
日期:2006-12-23浏览:
廉政实施细则
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党章》及中央有关规定,经理部制定廉政实施细则,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 禁止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 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 禁止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 禁止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 禁止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 不得向业主、监理单位及其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
八、 不得为业主、监理单位及其人员报销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九、 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十、 不得为业主、监理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十一、 不得安排业主、监理单位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十二、 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业主、监理单位推荐的工程分包单位和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
十三、 严格按《廉政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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