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办法(试行)
日期:2010-03-02浏览: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工作,是对已登记并纳入省级养护范畴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状况的综合评价。
农村公路养护考评由养护质量评价和养护管理评价两部分组成。养护质量评价是对农村公路技术及使用状况的评价,养护管理评价是对农村公路养护生产和管理工作的评价。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逐级考评制度。
责任主体(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分别为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对登记列养的农村公路进行一次自评价;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各责任主体所管辖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抽查考评;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所管辖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抽查考评;
省公路局每1-2年对各设区市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抽查考评。
第四条 本办法是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工作的基本框架。各级考评单位在具体考评工作的组织中,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细化考评内容。
第二章 养护质量评价
第六条 养护质量评价内容:分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大中修实施情况、沿线设施、路产路权保护六个方面,采取评分方式,总分定100分,其中:路面20分,路基构造物20分,桥涵隧道20分,大、中修实施情况20分,沿线设施和路产路权保护各10分。具体评分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 养护质量评价方法:以1公里为基本评价单位进行评价(评价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一),并在每公里评价得分基础上,将评价路段的所有每公里评价得分平均,形成该评价路段养护质量得分【评价路段如存在长度不足1公里的非整公里段的,该非整公里段仍按相同标准评分,而后按里程加权】。
第八条 养护质量评价组织
(一)责任主体养护质量自评分
1、责任主体每季度对所登记列养的农村公路进行自评,评出“路段养护质量季度自评分”,在册备查。
2、半年度、年度结束后,责任主体将管辖范围内各农村公路的“路段养护质量季度自评分”按里程加权平均,并平均各季度分值,计算得出“责任主体[半年度/年度]养护质量自评分”,15个工作日内报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责任主体养护质量得分
1、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按不低于责任主体登记列养里程10%的比例(各行政等级均应达到该比例),对各责任主体所管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抽查,并按第七条的评价方法对抽查路段评分。
2、抽查路段评分结果与“责任主体[半年度/年度]养护质量自评分”加权平均(权值为抽查分0.4、自评分0.6),形成“责任主体养护质量得分”【对于未抽查到的责任主体,其“责任主体养护质量得分”直接采用“自评分”】。
3、在所形成的“责任主体养护质量得分”基础上,将县级辖区内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养护质量得分”,按管辖里程及行政等级加权平均(不同行政等级路段乘以各自的行政等级系数,其中县道为3、乡道为2、村道为1,以下同),形成“县级养护质量自评分”,报备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县级养护质量得分
1、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不低于县(市、区)所管辖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的3%比例(各行政等级均应达到该比例),对所辖县(市、区)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抽查,并按第七条的评价方法对抽查路段评分。
2、抽查路段评分结果按里程及行政等级系数平均后,与“县级自评分”加权平均(权值为抽查分0.4、自评分0.6),形成“县级养护质量得分”。
3、在所评 “县级养护质量得分”基础上,将辖区内各县(市、区)“县级养护质量得分”,按所辖里程平均后,形成“市级养护质量自评分”,报备省公路局。
(四)市级养护质量得分
省公路局每1-2年对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综合抽查,并结合设区市“市级自评分”结果,对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评价,得出市级养护质量得分。
(五)其他
各级考评单位还应通过不定期的日常抽查,动态掌握农村公路各管养路段的养护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督促处理存在的养护质量问题,消除病害隐患。
第三章 养护管理评价
(一)机构制度方面,设置固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人,委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计划管理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审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三)资金管理方面,养护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养护资金使用合法、合理、规范;
(四)内业管理方面,养护登记工作规范准确,报表上报及时、数据完整准确,养护管理内业资料归档及时、整理有序;
(五)安全生产方面,严格按照相关安全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六)日常工作评价方面,要求受考评单位在日常管养中,工作认真负责,人员在岗在位,重视管理细节,及时发现和处置管养道路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养护管理评价具体评分计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养护管理评价的组织
(一)责任主体养护管理评价得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县道、乡道、村道责任主体的养护管理进行一次抽查评价,并将两个半年度得分平均,得出各责任主体的年度养护管理评分值;
(二)县级养护管理评价得分。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进行一次抽查评价,得出县级养护管理评价得分;
(三)设区市养护管理评价得分。省公路局每1-2年组织对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进行一次抽查评价,得出市级养护管理评价得分。
第四章 综合考评及奖罚
第十三条 养护综合考评等级共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其中:综合考评得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以下同)的为优,得分值为75-84分的为良,得分值为60-74分的为次,得分值不足60分的为差。
第十四条 各级考评单位应定期将综合考评、评级结果予以公布。
原则上对责任主体的综合考评结果每半年公布一次,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对设区交通主管部门每1-2年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 根据综合考评情况,省对各地养护管理工作完成较好或较差的单位予以奖励或处罚。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省级考评奖罚基础上,依照综合考评情况,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和处罚,资金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省级奖励措施
1、全省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在次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省级统筹计划的安排上,对受奖地区予以一定倾斜。
第十七条 省级处罚措施
1、对养护管理工作完成较差的设区市,适当减少其次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省级统筹计划;
2、对日常检查、年度抽查中发现的、以及各级考评单位上报的养护管理混乱、养护质量低劣、养护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农村公路考评计分标准(养护质量评价)
2、农村公路考评计分标准(养护管理评价)
3、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价流程图
附件一
农村公路考评计分标准(养护质量评价)
水泥混凝土路面计分标准
病害名称
沉陷,拱起,严重破碎板,坑洞,板角断裂,露骨
[/td][/tr][tr][td=1,1,135]
扣分标准
(单位:㎡)
(单位:m)
扣1分
0.5
1
扣2分
0.5~1
1~2
扣3分
1~1.5
2~3
其余类推
每增加0.5m2扣1分
每增加1m扣1分
最高扣分
20
20
沥青路面计分标准
病害名称
松散,坑槽,拥包,翻浆,沉陷,严重龟裂
波浪,啃边,严重泛油,路拱不适,平整度差
扣分标准
(单位:㎡)
(单位:m)
扣1分
0.1~10
50以下
扣2分
10.1~20
50~100
扣3分
20.1~30
101~150
其余类推
每增加10m2扣1分
每增加50m扣1分
最高扣分
20分
20
砂石路面计分标准
病害名称
[/td][td=1,1,191]露骨,波浪,路拱不适,平整度差
[/td][/tr][tr][td=1,1,135]
扣分标准
(单位:㎡)
(单位:m)
扣1分
0.1~10
50以下
扣2分
10.1~20
50~100
扣3分
20.1~30
101~150
其余类推
每增加10m2扣1分
每增加50m扣1分
最高扣分
20分
20
路基构造物计分标准
病害名称
路基、边坡坍塌
路肩不整洁,边沟阻塞
扣分标准
(单位:㎡)
(单位:m)
扣1分
1~5
50以下
扣2分
5~10
50~100
扣3分
10~15
100~150
其余类推
每增加5m2扣1分
每增加50m扣1分
最高扣分
20分
20
四、大中修实施情况:大中修实施情况检查为受检单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考评,要求受检单位年度大中修工程完成及时、工程质量良好,全优满分20分。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年度大中修工程未按计划执行、完成不及时每项扣2分,优良率达不到50%,每降低1%,扣1分;发现大、中修工程有前修后坏现象,每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五、沿线设施:要求受检路段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设置齐全、完好,全优满分10分。检查中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六、路产路权保护:要求受检路段上无侵占、破坏路产路权情况,全优满分10分。检查中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注1: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中,在同一检查部分(路面、路基等六部分)的同一处有两种以上病害时,以最严重的一种病害数量扣分。
注2:如评价内容缺项,总分仍按100分计,例如:若无“大中修实施情况”项,该路段养护质量实得分为其它五项得分之和除以0.8,依次类推。
附件二
农村公路考评计分标准(养护管理评价)
检查内容
标准分
基本要求
评分标准
机构制度
20
[/td][td=1,1,241]养护管理机构设置不全,无专人负责,无相应养护管理规章制度每项扣1-5分。
[/td][/tr][tr][td=1,1,93]
计划管理
20
[/td][td=1,1,241]养护计划编制不符实际,年度养护计划未完成扣除未完成比例乘标准分所得的对应分值;年度养护计划未完成比例达到50%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
[/td][/tr][tr][td=1,1,93]
资金管理
20
[/td][td=1,1,241]非法挤占、挪用养护管理资金取消参评资格;配套养护资金落实不到位扣除未到位资金比例乘标准分所得的对应分值。
[/td][/tr][tr][td=1,1,93]
内业管理
15
[/td][td=1,1,241]内业资料零散不齐扣1-5分,报表不及时或失准每发现一处扣2分,
[/td][/tr][tr][td=1,1,93]
安全生产
10
[/td][td=1,1,24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取消参评资格;养护作业时无施工标志每发现一次扣1分;养护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每发现一次扣1分。
[/td][/tr][tr][td=1,1,93]
日常工作
评价
15
[/td][td=1,1,241]发现人员没有在岗在位一次扣1分,道路病害未及时采取养护措施一处扣1分,养护质量本级自检记录与上级抽检结果不符扣1.5分。
[/td][/tr][/table]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