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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
日期:2009-11-12来源:作者:gongluyanghu

豫交工〔200943

[font=宋体]        [/font]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font=宋体]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桥梁运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font]2007336号)精神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font=宋体]             [/font]                 [font=宋体] 二[/font]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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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 

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font=宋体]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桥梁运行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font]2007336号)精神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font=宋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桥梁养护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font]
[font=宋体]  第三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为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审核和发证工作。[/font]
[font=宋体]  第四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办理资格审查、培训等相关具体工作。[/font]
[font=宋体]  第五条 各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在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设置符合条件要求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font]
[font=宋体]  公路桥梁养护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专业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从事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font]
[font=宋体]  公路桥梁养护监管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font]

第二章  考核及发证

[font=宋体]  第六条 申请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font]
[font=宋体]  (一)遵纪守法,遵守桥梁养护工作职业道德;[/font]
[font=宋体]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桥梁养护工作;[/font]
[font=宋体]  (三)公路桥梁养护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font]
[font=宋体]  (四)公路桥梁养护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font]
[font=宋体]  第七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汇总后,报送至初审负责单位,其中:各省辖市、县公路局的报名材料由省辖市交通局负责初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的报名材料由厅高管局负责初审。各初审负责单位要确定相关负责人,按报名时间安排将初审、汇总后的《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申请汇总表》及证书报送至省质监站进行资格审查,厅直单位的报名材料直接报送至省质监站。[/font]
[font=宋体]  经省质监站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审核合格者有资格参加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书。[/font]
[font=宋体]  第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的课程包括:《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旧桥加固技术简介》、《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公路桥梁日常养护与维护》以及桥梁管理系统应用等。[/font]
[font=宋体]  第九条 公路桥梁工程师考核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两部分,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均需合格。省质监站根据培训重点,统一建立知识考试试题库,考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题型分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四种,试卷满分[/font]100分。考试以闭卷形式进行。
[font=宋体]  第十条 考核组织工作应严肃认真,组织严密,确保质量。培训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font]
[font=宋体]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后颁发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印制,加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考核专用章。[/font]
[font=宋体]  第十二条 省质监站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核发情况。[/font]

第三章  资格证管理

[font=宋体]  第十三条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变更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等内容(但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在一个月内持有关变更证明材料,到省质监站办理变更手续。[/font]
[font=宋体]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遗失资格证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省质监站办理补证手续。[/font]
[font=宋体]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质监站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经过一定的测试后予以办理。[/font]
[font=宋体]  证书有效期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font]

第四章  监督检查

[font=宋体]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取得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履行桥梁养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不履行桥梁养护职责、疏于养护管理、不按规定接受桥梁养护继续教育培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收回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和追究其相关责任等处理。[/font]
[font=宋体]  第十七条 省质监站工作人员在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及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利益。[/font]
[font=宋体]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管理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举报。[/font]

第五章  附则

[font=宋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font]
[font=宋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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