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0-03-26浏览:
[size=5][font=黑体]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境内养护工程(包括改建、大中修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1、制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配合省、市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
2、负责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
3、编制上报工程月、旬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审批各标段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4、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拨款和造价的控制;
5、审批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较大和一般变更设计;
6、负责对各标段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抽检或检查,将检查情况
以文件或简报形式下发到各施工单位;
7、审核各标段施工组织设计,月、旬生产计划,同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8、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9、组织参加重大技术问题研讨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处理结果,负责上报主管部门;
10、审核月计量支付报表,并拨付工程款项,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对各级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评定;
12、负责组织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3、认真接受和积极配合省、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
14、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均衡组织生产,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配齐设备,依照公路工程监理办法和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第九条 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合同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但不得对合同内容做实质性更改,也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更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要遵循精心设计、方便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克服设计缺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完全按照《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要做到方案科学合理,程序合法,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 因承包人过错或承包人违反合同,以及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工程变更,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的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将根据情节对承包人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范围,业主可对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标准、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的要求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没有业主批准和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如承包人请求变更时,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报业主审批;并在批复下达前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备(含拟批复意见);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费用计算。工程因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计算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不包含的项目,单价按施工合同价占施工图预算的比例,对变更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单价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施工、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三合同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养护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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