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办法
日期:2010-03-26浏览:
质量检查办法
第二条 质量检查、试验均使用本《技术管理规程及施工控制要点》中规定的表格。
第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及各级监理部门的质量检查均执行本办法。
第一节 工程质量检验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工序检验、分项工程验收、工程巡检三部分组成。
(一)工序检验
1、工序检验由承包人、驻地监理组进行。驻地监理抽检合格后上报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复检。
2、承包人在每道工序完成并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规定的检验频率对工序自检合格后,填写有关记录并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检查。
3、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关于工序检查的申请后,首先检查承包人自检结果是否可信,如自检资料不可信,则将把自检资料返回承包人要求其重新检验。在监理工程师确认自检资料为可信后,将按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对工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定。
驻地监理的抽检结果将作为判断工序质量是否合格和指导下一步施工的主要依据。
5、以上检查不能代替旁站、巡检等检查。
(二)分项工程验收
1、分项工程验收由驻地监理组、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2、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自检,并将自检资料与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自检资料整理好,填写工程报验单,申请分项工程验收。
3、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工程报验单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抽检合格后,在承包人的工程报验单上签署意见,报请管理办公室验收。
4、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工程报验单后,按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0%,对分项工程进行抽检,并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可信。在检验合格后,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通知承包人及驻地监理组,进行下一分项工程的施工。否则应要求承包人返工,经自检合格后重新履行报验程序。
5、管理办公室对分项工程的检验结果将作为判断分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和指导下一步施工的依据。
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有关规定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逐一进行质量评定。
(三)工程巡检
各级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巡检,随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除正常抽检外,对工程中有疑问及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节 试验检测设备及要求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的顺利进行,工地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试验仪器及设备,以满足施工中试验检测需要,指导施工,为施工提供准确的试验数据。试验仪器需要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应按检定周期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应该自校的按规定周期校正。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要通过省质量监督站的资质认证。试验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要达到85%以上。
[font=宋体]第三节 [/font]检验项目及频率
第九条 承包人应对所承担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验频率进行自检。
第十条 驻地监理组对承包人所承担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规定的检测项目以20%的检验频率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对承包人所承担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规定的检测项目以10%的检验频率进行抽检。
第四节 质量评定
第十二条 工程的质量评定以分项工程为单位,由承包人自检评定、驻地监理抽检评定、管理办公室验收组成。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的划分及代号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有关规定编制。承包人在施工开始时,应明确划分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并据此进行资料整理和自检评定。
第十四条 分项工程只有在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分项工程评定。评定办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评分及权值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四平市养护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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